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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601-106181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6-01-30 11: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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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30 11: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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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2025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网络抽查情况的核查整改通知》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我镇对《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党通〔202420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删除文件里“直接委托”的模糊表述,统一规范为“竞争性方式确定”。

2. 调整60万元以下项目交易方式,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1060万元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村小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

2026128

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保证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质量、安全,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二街镇实际,并结合晋宁区审计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专题报告》(晋审专报〔20235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二街镇人民政府建设或管理的全部项目,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和道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等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村、小组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自行决策是否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明确建设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办理流程,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一)二街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由镇属职能部门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由镇属职能部门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报区住建局备案、财政局审批;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由镇属职能部门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后实施。

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村、小组集体实施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报区住建局备案后实施;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后实施。

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申报及审批应包括总建设成本,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如征地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审计费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范围及方式

(一)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

镇人民政府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1. 依法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交易方式:委托招标代理进入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2. 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6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60万元及以上。

交易方式: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3. 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下

交易方式:采购人报二街镇党委政府审批后,可以由实施部门自行选择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单位。

(二)村组实施的建设项目

村组建设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按以下执行(使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可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1. 依法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交易方式: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2. 非依法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及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交易方式:村组可以由自行选择采用委托招标代理进场招标、场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

交易方式:村组应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

交易方式:村组可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设计图征求意见

是否需要设计图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出图后,需征求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领导)、联系点、职能站所、招标管理组的意见。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出图后,需召开设计征求意见会,参加人员为: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职能站所、招标管理组和设计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开展图纸会审。

(三)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梳理项目实施内容、工程量清单,报涉及部门及分管领导征求意见。

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一)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项目资料提交时提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施工单位,不得由个人指定,并且合同价不得高于备案价,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

(二)建设单位应该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不得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增加和追加合同金额,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工程量和追加合同金额的,追加的合同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工程量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增加的工程量属原合同预算清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完成原工程项目所必须的项目的,不得增加。

2. 增加的工程量是由于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合同预算清单内、外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增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做好设计方案,并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勘查核验、专家论证等办法,分析工程增量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是否实施增量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报镇党委、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前述“项目交易范围及方式”组织实施:

1)有设计单位的,一律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非设计单位责任形成的增量的,则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现场签证证明;

2)工程量增加的原因或依据;

3)工程量增加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增量预算资料;

5)工程增量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6)增量报告;

7建设单位属村、小组的应进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

同时,建设单位应将相关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除对未批先实施的隐蔽项目不受理外,审计部门不予审计,镇财政所不予拨付资金,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由纪工委等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七、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属于依法必须监理项目,建设方按照决策程序确定是否监理。符合小型低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设工程经招投标或委托确定中标人,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按程序组织施工。项目施工中作如下管理:

1. 由二街镇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实施的业务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二街镇各职能站所进行监管。

2. 由村、组投资的建设工程,由村、组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村组干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街镇各职能站所(联系点)进行监管。

(四)二街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作不良记录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完成后付款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9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3%,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二)工程勘察

原则上出具勘察报告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工程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纸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三)工程设计

原则上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四)工程监理

原则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九、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验收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为主体认定工程是否合格。

(三)工程建设项目若在验收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十、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二街镇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审核、审计结束,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的档案整理及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及管理工作。档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收集整理:

(一)项目实施前期的相关会议决定;

(二)上级单位对项目的批复;

(三)项目的招投标资料;

(四)项目的相关合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检验、实验及图片资料;

(六)项目的签证及验收资料;

(七)项目的结算及审计资料;

(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二)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工程实际和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按规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编制危大工程清单,制定、审批(论证)、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措施。

(五)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法纪意识,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各相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严守质量关,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明确职能职责,严肃监督监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立项审批、项目交易、标后合同履约三个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建设廉政要求

1. 参建各方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发现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2. 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接受承包人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要求承包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建设单位施工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3. 工程承包人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以任何名义为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为建设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工程建设方及工作人员违反第12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工程承包人及工作人员违反第13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指导意见》中若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相违背,则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上述规定。

若上级部门对相关限额进行调整,则按新调整的限额执行。

十四、其他

本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相违背,则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本意见由二街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建设方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党通〔202420号)同时废止。


《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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