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省、市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调整实际,我区对现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优化调整,修订形成《昆明市晋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清单》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清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昆政办〔2025〕35号)文件精神,我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清单标准化管理工作机制,迅速启动《昆明市晋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调整完善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清单》(2025年版)。该《清单》已通过区人民政府审定,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清单》(2025年版)在原清单基础上,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新增实施许可事项:依法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明确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均为区林业和草原局。
取消实施许可事项:依法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3项许可事项。同时,因上级清单调整实施机关,以下事项不再列入本《清单》:一是《昆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的实施机关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实施机关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是《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三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在昆机构设置情况,原由我区实施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实施。
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的事项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确保与上级清单表述保持一致。
明确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一是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同步明确对应实施机关。二是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主管部门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修改为“区消防救援局”,同步明确实施机关。三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实施层级。
调整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结合法律法规更新及政策调整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29项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进行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通知》强调,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严格对标《清单》(2025年版),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一是及时更新完善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的事项办事指南要素,确保线上线下审批标准统一;二是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流程,推动同一事项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四是按照权责清单管理要求,同步调整更新本部门涉及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明确,此前我区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晋政办〔2025〕8号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