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晋宁区在2013年出台的《晋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执行10余年,与当前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从单纯的财务管理转向全方位全链条管理。为切实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晋宁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总则(1至5条):明确适用范围为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涉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参照执行。强调“五权不变”,即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2.管理机构及职责(6至16条):明确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能职责以及村级机构人员职责。3.财务管理(17至24条):涵盖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公开、审计监督、债权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内容。4.资金管理(25至38条):包括收支管理,加强收入核算管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从十一个方面加强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规范收益分配和创收奖励金的提取。5.资产管理(39至47条):涉及资产的评估、处置和运营。6.资源管理(48至50条):涵盖资源的登记、盘活和开荒地管理,以及土地补偿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7.合同管理(51至55条):对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备案和编号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8.市场运营(56至58条):加强村办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9.责任追究(59至64条):从乡镇(街道)监管部门、代管中心、理事长、监事长、会计人员等方面明确责任风险。10.附则(65至68条):对一些未尽事宜等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三、制定程序说明
1.起草调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晋宁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5月28日至5月31日、7月15日至7月19日,区农业农村局向区级13家有关单位及8个乡镇(街道)进行两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意见建议参考晋宁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8月5日至8月20日,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8月27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风险性等方面展开论证。
3.集体讨论。2024年9月2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阅通过。2024年9月13日经第98次晋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18日经第131次晋宁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委办公室印发。
综上所述,《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起草编制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协调一致,互不抵触。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