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3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推进共同富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管理范围和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内容: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
(二)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无偿援助、资助、捐赠的资金、资产;
(四)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
3.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业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维护农村集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科学管理原则。健全和创新“三资”管理和运营机制,提升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创新集体财产运营模式,提升财产运营效率,增加集体收益。
5.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五条【管理要求】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制度建设、日常业务指导、经营活动审计监督及从业人员培训等,区农业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区税务局负责宣传、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税票开具使用等涉税事务。
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场地服务和业务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委托、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程序规范,工程质量过硬。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区水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广电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属本行业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检查资产资源登记和处置情况。
第七条【乡镇(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是各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下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机构应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通报“三资”监管工作情况;
(二)负责督促“三资”代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三)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报酬、补贴、养老保险等;
(四)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五)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工作;
(六)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交易,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入股等事项;
(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统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统一简称“三资”代管中心),依法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合同、项目等经济事项;乡镇(街道)农经机构负责“三资”代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代管中心应设置会计、审核、出纳等岗位,并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确立1名“三资”代管中心负责人,负责主持“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全面工作,负责人必须是在编在岗职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三资”代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代管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代管中心职责】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职责。
(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代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三)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要求、统一审核流程、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归档标准的“五统一”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报账审批、财务公开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健全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
(五)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六)负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别进行立卷归档;
(七)督促离任代账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代账会计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八)督促和现场监交离任村报账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必须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村报账员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十一条【代管中心会计职责】“三资”代管中心会计职责:
(一)负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填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分类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运行及资产、资源构建、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二)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对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三)负责每月按时记账并核算年度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年终收益分配核算和年终决算工作,并定期与报账员进行核对;
(四)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核对;
(六)负责按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财务资料,确保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等档案资料完整;
(八)负责对电算化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
(九)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实工作;
(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三资”代管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好理事会职权,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总责,理事长应按照章程履行好相关职权,在任期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好监事会职权,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负总责,监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第一责任人。村集体监事会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或年度经营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报账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报账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重一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执行情况,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四)监督、检查本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监督情况;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报账员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代管,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村级报账员。组级确需设立报账员,须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账员应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处理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账员更换应及时在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报备。
第十五条【报账员岗位职责】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及资金的收、存、支付和日记账的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在村组签订经济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
(四)负责审核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手续是否完备,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五)及时整理收付票据,定期向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报账和对账。
(六)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备查账簿的登记结算。
(七)负责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定期向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三资”代管中心人员和村集体报账员统称为农村集体财会人员。区、乡镇(街道)应支持财会人员工作并加强管理、培训和考核。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乡镇(街道)应当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乡镇(街道)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街道)农经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第十九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不相容职务职责分离原则,审批、审核、报账员、实物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账不管钱物,管钱物不管账。支票印鉴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二十条【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或备案。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
(三)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
(四)重大的集体财产产权变更、大额财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
(五)集体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财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洁的文字和准确的数据,通过附表或解释说明方式细化公开;公开方式上,应通过会议或在公共服务中心、财务公开栏、交通要道、人员活动密集等方便查看的地方固定公开,同时,也可探索利用微信群、QQ群、短信、会议、电子触摸屏、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等形式辅助公开。
(二)“三资”代管中心应每季度末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明细表,交监事会审核后,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并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成员公开。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1次,并于下月10日前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方案,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农村集体重大事项工作实行一事一公开。
(四)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产及财务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公开材料需经监事会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可,并报理事长签字审核认可后,方可公示。
(五)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及财务情况公布后,对公布有疑问的,报账员应及时收集相关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乡镇(街道)可以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工程项目、重大采购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届任期内审计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监事会每年度要督促本集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凡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承担责任。
(二)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进行核销下账。同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经手、操作。超过一年的债权必须每年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三)农村集体严禁为与本集体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需要以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的发展、建设等举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新债的发生,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并报乡镇(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不得举借债务垫付各种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集体“三资”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由审批签字人负责偿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向村民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及以资折劳标准,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实行专项科目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入内容】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收支事项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二十七条【收入核算】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额进入农村集体通过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管理。农村集体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国家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经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涉及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各种收入时,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存入开户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开设基本账户。在此之外任何农村集体组织,未经乡镇(街道)批准不得另行开设资金管理账户。“三资”代管中心代管村组集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全额返还给资金所有者,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代管的资金属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或个人资金混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三十条【资金支出原则】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还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乡镇(街道)审查,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日期,原则上每月应报账1次。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级报账员统一到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报账。
(三)实行“联审联签”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证明人签字、监事长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监事会或监委会专用章,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理事长审批签字后,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由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记账。审核权限由乡镇(街道)具体确定,未经审核同意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三十一条【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按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设置,具体限额由乡镇(街道)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支付款项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款项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对公账户必须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除按要求取得、使用合法有效正规财政、税务票据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应取得有效规范凭证。
第三十二条【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生产性支出。
(一)干部报酬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交叉担任村干部中“正职”、“副职”、“委员”、“后备岗”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开展村级“几大员”岗位整合的工作方案》中村(社区)干部报酬执行。严禁巧设名目滥发补贴,严禁利用村集体资金向大岗位职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加班补助、误工补贴、不合规福利费等,《云南省加强村组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理事会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报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误工费管理。实行劳务报酬登记簿制度,未纳入大岗位制干部因参与村集体特殊公事可报销误工补助并注明误工事项,误工天数,误工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实行“实误实记”,经证明人、报账员签字审核,并对误工清单与标准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后(附误工公示照片),经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支付;纳入大岗位制的干部履行日常正常工作职责任务不允许领取误工补助,特殊情况长时间参与村集体修沟修路、国家建设征占地等专项性工作,组织单位认为应当领取误工补助的,应事前提出误工补助方案并按“一事一议”相关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突发情况误工事后应在党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零星用工劳务报酬标准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本地劳务市场日平均工资水平,临时雇工劳务报酬可按月或日结算,结算时附详细的人员名单和领取金额。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劳务报酬。
(三)生产性接待费管理。生产性接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村集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商务型接待,接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专项核算、量入为出和厉行节约”原则,与村集体经营收益、建设项目多少相挂钩。具体限额由乡镇(街道)结合上年基础和当年实际提出各村集体接待费控制总额,并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超过限额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予报销入账,超支部分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承担。接待费一事一结,报销时相关票据应注明经办人、证明人、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及相关费用清单、接待函。严禁签单赊账、超限额入账;严禁跨年度结报,多笔合并报账。
(四)非经营性接待管理。非经营性接待原则上实行零开支。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公款购买烟酒等礼品,严禁用公款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确需用餐的,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伙食费,不得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宴请。
(五)日常工作餐和自办食堂管理。日常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应事先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注明就餐原因,凭审批手续报销费用。工作餐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但不得超过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接待工作餐、村办食堂为由,长期用公款自办伙食就餐。
(六)差旅费和交通费管理。村组干部到乡镇(街道)外公务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报销标准参照《昆明市晋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晋办发〔2020〕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开会办事的,乡镇(街道)应视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统一规范的伙食和交通费补助标准和实施范围。村集体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应厉行节约,并做好相关用车记录,事后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报销时附租车审批单和相关用车记录方可入账。
(七)办公费和通信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超量购置办公用品,不得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和挂历等物品和刊载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集体日常办公费包括水电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账册费、宣传费等,实行限额使用,据实报销,具体限额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村集体经济业务往来等核算确定。除村集体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网费支出外,村集体不得给村干部发放通讯费补贴,村干部不得在村集体报销手机费、住宅电话费和家庭电脑上网费,严禁村干部个人通讯工具与村办公电话捆绑使用。严禁村集体用公款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禁止村干部用公款配置电脑为己使用。
(八)保险费管理。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单独为个人投保养老保险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投保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九)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集体公益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集体公益支出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按审批流程执行。除普惠性项目外,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结算。村级工程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对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无论是集体资金、村民筹资,还是财政奖补资金建设的大额工程项目,都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有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资料。原则上所有工程款需进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出,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决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拨付款项并入账。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财政奖补资金和公益林补偿金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和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拨入建设单位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开展建设。如直接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的,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上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财政直接拨付款项,并将项目工程移交农村集体管理使用,全部项目资料需复印(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移交乡镇“三资”代管中心存档,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入账。
(二)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根据章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取不低于2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乡镇(街道)审查通过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成员分红】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实物资产、直接分配发包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创收奖励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按照年净收益的5%—10%以内可适当用于发放考核创收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个人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年度总额一般不高于所在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审批备案程序按照大岗位制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净收益低于5万元的,禁止提取干部创收奖励金。
第五章 集体资产
第三十九条【资产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的类别对所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报“三资”代管中心备案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评估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监督实施。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重要资产评估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购置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由村“两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购置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由理事会决定;股份经济联合社购置高于5000元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购置,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购置高于2000元的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购置;房屋、建筑物等投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等方式建设。购置、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由理事会决定。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值高于5000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值高于2000元的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方式进行,并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存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等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由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由理事会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代管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资产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合同协议,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定期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各级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须做好台账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定期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资源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各项资源建立资源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坐落、面积、类型(耕地、森林、果园、建设用地、草地、荒地、水面)、使用状况等。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经营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九条【资源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村情实际,在确保优质资源牢牢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办理,不得由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
1.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公开竞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按公开竞价确定。公开协商和公开竞价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耕地等资源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法定承包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3.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录入监管系统,并及时进行归档。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一次性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二)强化对农户开荒地的管理。严禁私挖乱采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应加强对历史遗留农户自行开挖、开垦的土地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类型等据实全面进行详细地清理和登记,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开荒地块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农户开荒地,应本着“谁开垦谁受益”的原则,仍由开垦者管理使用和经营。但为平衡农户间私自开挖集体荒地面积过度悬殊的矛盾,开荒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垦经营者应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村集体应与开垦经营者签订《集体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协议需载明开荒地具体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交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用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农户拒不交纳资源使用费的,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开荒地。
2.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毁坏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开荒地,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对侵占集体道路、沟路、库塘的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对毁坏森林的必须自行进行退耕还林;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的必须自行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十条【土地补偿金收入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联预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村集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须建立乡镇(街道)联预审工作机制,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五十二条【规范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第五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签订新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限】乡镇(街道)应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和租赁、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6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含)。租期超过6年的合同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
第五十五条【合同备案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除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以外的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备案。具体编号参照“昆晋**乡镇(街道)**村+(出租、入股、工程合同)第一个大写字母+年+0001”形式,编号一般为十八位。
第八章 市场运营
第五十六条【资金对外投资】资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资金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坚持风险评估、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把关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要将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通过的对外投资决议应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在制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投资的目标和预期收益率;二是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十七条【集体所属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所属市场主体(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多村联合〉独资、控股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或对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投资经营时,应按照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在依法登记前报乡镇(街道)审核或备案,依据法律程序设立。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属独资企业等法人市场主体。
农村集体所属市场主体设立时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章程,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村属市场主体因经营需要必须设立子公司的,应在参照村属企业设立执行后,依据法定程序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公司和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上交集体的经营收益。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属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农村集体所属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从事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章程的约定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集体所属市场主体应当按月或按季向乡镇(街道)报送财务报表,每年年底同步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相关财务数据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应加强对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集体所属市场主体的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工作,确保约定收益按时返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监管部门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三)乡镇(街道)挪用、挤占、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或相关人员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整改意见、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第六十条【“三资”代管中心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不力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混乱的;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工作指导不力的;
(四)财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的。
第六十一条【理事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发放干部报酬、各类补贴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未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票据》而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七)违规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济合同未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备案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拨付的;
(十一)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或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监事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处追究监事长的责任,对监事长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监事长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补选)监事长。
(一)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六十三条【会计机构和人员责任】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被处理人。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参照执行】涉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参照执行。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冲突处置和未经事宜】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内有关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暂定试行期3年。《晋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晋政通〔2013〕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昆明市晋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