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97 号)及《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通〔2016〕9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确保合理使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公共租赁住房是云南金马集团 坤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阳农场)与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内,面向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警察和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女一监公租房”)。该住房因所处位置及其他情况,接受上级监狱主管部门管理的同时,还接受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运营管理。
第三条 晋宁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解住办”,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与云南金马集团坤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女一监公租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云南金马集团坤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女一监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分配方案、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退出)手续、代收房屋租金、房屋维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并按照只租不售、有偿使用、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区解住办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构,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云南金马集团坤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既是女一监公租房的实施部门,也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对女一监公租房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处理好房屋租赁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女一监公租房发挥应有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保障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女一监公租房,属于政企共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外来人员未经审批允许不得进入监管场所,获准进入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长期逗留。为了确保监狱安全,女一监公租房不接受外来人员入住。女一监公租房租住对象为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的警察和职工。监狱必须对区解住办对公租房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每月配合实地检查监督 1 次。特殊情况按照监狱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监狱职工工作需要,女一监公租房优先向监狱困难警察职工、新招录警察和值班备勤工作需要的警察出租。
第八条 监狱女一监公租房的特殊性,为便于女一监公租房的统筹管理,更好地为监管改造服务,本单位警察职工在申请女一监公租房时,可不计其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不限制入住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面积。
第九条 单身警察和职工只允许申请租住一套或实行多人合租一套公租房;夫妻均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工作的,只能以家庭为对象共同申请租住一套公租房。
第十条 符合女一监公租房入住条件的监狱警察和职工,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解住办复审并备案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女一监公租房仅供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警察和职工租住,不得私自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运营管理单位在区解住办授权下具体负责女一监公租房涉嫌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女一监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租金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运营管理单位在负责女一监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时,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房协议书时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住房租赁保证金由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收取标准,并向区解住办备案。主要用于确保女一监公租房内所有设施、水电设备、门窗等完好。
第十四条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警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解住办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承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女一监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四)不得损坏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五)不得用于承租人个人及家庭的经商营业活动;
(六)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七)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女一监公租房内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及宠物,自觉维护公租房环境和谐。
第十六条 因女一监公租房属宿舍型公租房,房源紧张需要多人租住一套公租房的,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后入住者;
(二)共同租住人员须共同维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共同承担租赁、水电等费用,并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隔断走廊过道和房间。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对女一监公租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必须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费用运营管理单位不予补偿。
未经运营管理单位许可擅自装修、变更房屋结构或影响外观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责令恢复原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所租住的公租房,若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破损需要维修的,由职工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维修。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女一监公租房:
(一)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二)改变所承租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影响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造成公租房闲置连续 6 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七)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八)外出学习、借调、跟班学习或停薪留职、带薪从事其他与监狱无关事项一年以上的;
(九)运营管理单位需对承租人租住的房屋进行维修或维护的;
(十)不按时按标准缴纳住房保证金和租金的;
(十一)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女一监公租房条件的;
(十二)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条 如承租人存在违章、违约用房,不按期缴纳电费、水费及其它管理费用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运营管理单位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保证金。房屋设施有损毁的,则照价赔偿,赔偿金可在住房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女一监公租房分配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由承租人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按标准缴纳住房保证金和租金及应退出女一监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对拒不执行退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区解住办反映,检举女一监公租房在申请、分配、使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解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违背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