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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0-760165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10-16 10:45 废止日期: 食品,学校,采购,营养,供餐,方案
文号: 晋政通〔2023〕5号 关键字: 食品,学校,采购,营养,供餐,方案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0:45 浏览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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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928

(此件公开发布)

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234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定本方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成立晋宁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何建平   区政府副区长                                  

    员:朱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室霖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德伦   区财政局局长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杞耀彬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朱云飞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校长

第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体育局,由区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区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将实施学校调整情况逐级上报,并由省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至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五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区委宣传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二)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区财政、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三)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区教育体育局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主要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主要居民食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区教育体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八)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区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三章 实施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实施范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为本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学生。

第七条 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执行。

第八条 资金来源。昆一中晋宁学校初中部(原立德中学)、昆阳一小两所学校因布局调整进城上学的农村户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由中央资金承担,城镇户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由区级承担,其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资金由省、市、区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章 供餐管理

第九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的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供餐,除昆一中晋宁学校初中部(原立德中学)、晋宁二中初中部、晋城二小北门校点因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暂时采取企业供餐,待条件成熟后采取食堂供餐,其学校及校点全部采用食堂供餐。

第十条 各学校应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热食)的学校可选择采取企业供餐,采取企业供餐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热食)。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三)供餐食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基本条件要求。

(一)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XGB31654-2021)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二)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三)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基本条件。

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服务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相关部门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实行集中就餐的学校,应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坐用餐实际需要。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区天花板保持干净整洁,无霉斑、无尘土;配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一)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三)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一)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250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五)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二)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四)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做好食品留样。

第十七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学校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一)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

(一)各学校营养膳食补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二)各学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实际,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资金。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学校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三)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监管。

(一)相关部门要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区教育体育局需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区教育体育局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区教育体育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由采购主体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不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书面申请并附证明资料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认定方可上传情况说明报批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

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完善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面条)、肉、蛋、奶等,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由区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由各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者用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供餐企业(单位)管理。供餐企业(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确定的供应商。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一)采购程序按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应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整改。

(三)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区教育体育局、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 规范合同管理。

(一)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区财政局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七条 加强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学校应结合实际,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区级财政部门。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日常监测。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原则上均应纳入常规监测范围。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学校,定期开展重点监测。学校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收集监测信息,按期开展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各级监测单位应通过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按时报送并核查监测数据。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日常监测、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区卫生健康局应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区教育体育局、上级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 重视监测结果的应用。区卫生健康局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第三十一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区卫生健康局应会同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各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三条 强化感恩教育。各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第八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第三十五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教育体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教育体育局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教育体育局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区教育体育局应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学校落实有关要求,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区教育体育局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区财政局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区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区卫生健康局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第四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等方面。

(一)食品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内容是否合理;学校制定的带量食谱是否符合有关营养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膳食指导。

(三)资金安全。主要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达,是否明细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违规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的供应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供应商是否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履约;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

(四)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饮浪费。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体育局应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七)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管理办法由区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区级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供餐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学校食堂建设规划

第四十五条 农村学校食堂现状和供餐能力分析。

通过近年来的标准化学校建设,我区大部分学校食堂可以承担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任务,但仍有2所学校没有食堂,需新建1所学校食堂需改扩建才能满足供餐需要。目前,我区已规划新建2所食堂(晋城二小北门校点和上蒜一小),改扩建1所食堂(九年一贯制学校)。下一步,我区将积极推进食堂规划建设,不断改善食堂供餐条件。

第十一章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十六条 监督举报电话:区教育体育局 0871- 67808106 区市场监管局 0871-67898315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校依据本办法制订本校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通〔20128同时废止。

昆明市晋宁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晋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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