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
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方面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二、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一)城镇终端用水价格
终端用水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居民生活用水昆阳片区3.55元/m³(含居民污水处理费0.90元/m³),其他片区2.65元/m³;非居民用水昆阳片区5.50元/m³(含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³),其他片区4.30元/m³;特种用水昆阳片区16.20元/m³(含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³),其他片区15元/m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2m³(含12m³),每立方米按政府制定的核定基准水量水价计收水费;用水量为每月12-20m³(含20m³)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每月用水量超过20m³以上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严格实行阶梯式水价,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
对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户,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m³(含)以内的,据实免收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12m³(含12m³)按居民水价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2m³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执行。
四、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区域。
执行时间:2023年12月1日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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