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5月30日区自来水公司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经区发展改革局受理后于2023年7月5日完成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并拟定《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方案》,7月20日、7月3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对方案不断完善。区发展改革局于2023年8月25日组织举行了《昆明市晋宁区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方案》听证会,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收到7条意见或建议,其中24名听证代表赞成“调整方案”,1名听证代表反对。8月30日通过了区司法局听证审查。9月8日完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9月11日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9月28日政府批复批准执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5.《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7.《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17〕11号)
三、价格调整目的意义
晋宁区作为全省水资源紧缺县区之一,水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年来,抗旱保供应急救灾、饮水安全保供水应急工程已投入资金6.2亿,企业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同时,为适应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陈旧管网改造、设备更新、“抄表到户”、“智慧水务”建设等工作迫在眉捷,推进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通过调整水价,有利于弥补供水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积累有效资金,加大水资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陈旧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不断扩大供水能力,降低损耗,提升供水保障服务水平,确保我区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拟调整的终端用水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执行范围为自来水公司管网覆盖区域并执行统一价格。终端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昆阳片区由原3.15元/m³调整为3.55元/m³(含居民污水处理费0.90元/m³),晋城、上蒜片区2.20元/m³,二街片区1.60元/m³、宝峰片区1.50元/m³调整为2.65元/m³;
2. 非居民用水昆阳片区由原4.95元/m³调整为5.50元/m³(含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³),晋城、上蒜片区3.40元/m³,二街片区2.40元/m³,宝峰片区2.50元/m³调整为4.30元/m³;
3. 特种用水昆阳片区由原11.55元/m³调整为16.20元/m³(含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³),晋城、上蒜片区8.60元/m³,二街、宝峰片区6.40元/m³调整为15元/m³。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2m³(含12m³),每吨按政府制定的核定基准水量水价计收水费;用水量为每月12-20m³(含20m³)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每月用水量超过20m³以上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五、核心举措
1.居民阶梯生活用水价格由原来四级阶梯调整为三级阶梯,并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量由原来10m³调整为12m³,第二阶梯由15m³调整为20m³,20m³以上为第三阶梯。根据2022年年居民用户用水量统计,第一阶梯年用水量覆盖 93.48%的用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占居民用水总量的4.81%;第三阶梯年用水量占居民用水总量的1.71%。
2.对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户,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每户每月用水量由3m³调整为5m3(含)以内的,据实免收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12m3(含12m3)按居民水价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2m3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执行。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六、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1.政府定价:本调整方案规定的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3.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5.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政策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