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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9-743375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09-15 11:30 废止日期: 法律援助,补贴,案件,昆明市
文号: 关键字: 法律援助,补贴,案件,昆明市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11:30 浏览次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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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及《昆明市司法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司通〔2022〕66号)等文件规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昆明市晋宁区法律援助补贴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及《昆明市司法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司通〔2022〕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律援助补贴构成及资金来源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的费用, 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及其他费用(司法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具体指:

1.办案补贴,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劳动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按件计算,同一案件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每一阶段按一件计算。

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补贴标准按件计算。

3.法律咨询补贴,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及其他为来访来电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参与法治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等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补贴。补贴按日计算。

4.其他费用,是指司法鉴定人、公证员办理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事项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办案需要为聋哑人、外国人等特殊人员聘请翻译所需的费用。

(二)区财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司法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工作实际需求,提请财政协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捐款。

二、法律援助补贴领取范围

(四)法律援助补贴的领取范围仅限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通信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支出由各单位实报实销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六)遇到特殊案件,或者其它特殊、突发的情形,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要的支出,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七)本细则所指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包括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补贴级情况适时调整。

(八)办案补贴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8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件。

3)审判阶段1800/件。

4)跨县区案件,羁押地或者开庭地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富民、嵩明、安宁的,在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上,增加200/件;羁押地或者开庭地在寻甸、禄劝、石林宜良、东川的,增加300/件。

5)案件复杂,开庭(包括庭前会议)3次及以上的在审判阶段案件补贴标准上,增加300/件。

2.民事、行政案件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500元/件

2)劳动仲裁案件,1500/件。

3)非诉案件以及非承办律师原因中止的非诉法律援助案件,300/件;已开庭后中止的300/件。

4)跨县区案件,开庭地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富民、嵩明、安宁的,在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上增加200/件;开庭地在寻甸、禄劝、石林宜良、东川的,在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上增加300/件。

3.3人以上集体诉讼案件(含集体仲裁案件),同一合议庭审理或同时开庭的每增加一名受援人补贴金额增加2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报经司法局批准后确定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法院已立案的申诉案件,参照重大疑难案件标准支付。

(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认罪认罚案件,200/件。

(十)法律咨询

1.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咨询,200/天;在值班咨询工作中,完成当天受理咨询的代写法律文书1件的,增加50元,完成代书2件及以上的,增加100元。

2.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200/天。在值班中办理了当日新增的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领取办案补贴,不再领取值班补贴。

3.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下,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的,100/人·次;开展法治讲座活动,补贴200/人·次。

(十一)其他费用

1.司法鉴定,按行业收费标准低于1500元的,500/件;按行业收费标准高于1500元(含1500元)的,1000/件。

2.公证案件, 500/件。

3.翻译费,500/件;开庭2次及以上的,1000元/

(十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1.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自行终止办理的;

2.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承办人个人原因导致案件被重新指派的;

4.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5.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补正两次后仍不符合标准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四、法律援助补贴申领程序

(十三)案件补贴申领: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结案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批结案。结案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补贴申领单,经法律援助中心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司法局党委会通报后,由司法局财务处按程序发放。

(十四)咨询补贴申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值班安排,提供律师值班签到表,中心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司法局党委会或局务会通报后,由司法局财务处按程序发放。

五、工作要求

(十五)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法律援助机构对办结归档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质量审验合格后,支付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六)区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财政局负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十七)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

2023年9月15日

http://www.kmjn.gov.cn/c/2023-09-15/6697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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