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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9-74230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25 10:57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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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5 10:57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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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目标任务

依法、科学、合理调整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

三、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 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 体价格水平

四、涉及范围

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办、上蒜镇覆盖的38个村委会

五、关键词诠释

1.政府定价:本调整方案规定的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3.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

4.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构成

5.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推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

6.公示制度;本调整方案规定的公示制度,指的是《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执行时间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后,从2024年试运行正常达到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公示一个月后执行。

政策链接:

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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