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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9-742297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08-25 10:5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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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的通知

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5 10:54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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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润滇水利服务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切实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云南定价目录(2021)》,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农业综合水价

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实行计量收费,价格采取分步执行,从试运行正常达到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公示一个月后至2026年12月31日,粮食作物调整为0.20元/m³,经济作物调整为0.30元/m³(含末级渠系0.09元/m³),生态环境用水调整为0.20元/m³。2027年1月1日起经济作物调整为0.60元/m³,粮食作物、生态环境用水标准不变。末级渠系0.09元/m³由昆明市晋宁区润滇水利服务有限公司列支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二、超定额(计划农业用水)

2028年起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参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DB53/T 168-2019),区分不同作物,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的用水量推行累进加价收取农业水费。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费标准,以农业水价执行标准为依据,超定额(计划)农业用水的部分水量按以下四个阶梯累进加价标准加收农业水费:

水超定额(计划)用水 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计划)用水10%-30%(含)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计划)用水 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三、执行时间和其他说明

从试运行正常达到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公示一个月后执行。晋城中型灌区外滇池机提抽水农业综合水价仍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晋宁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发改价挌〔2007820号)文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中型灌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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