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第二次会议第6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昆明市委员会晋宁区支部:
您支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活禽交易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
1.建议涉及的主管部门从恢复生产和民生的角度,结合晋宁的生产生活实际,对街天昆阳南门农贸市场西南围墙外沿公路进行活禽交易活动良性引导,把交易活动引导到农贸市场内,划出临时活禽交易区域,规范管理,不要再占道经营,以防产生交通安全事故,更不要用简单的禁止交易的方式处理此事,以此保证既可交易又不妨碍交通。
2.从利益生产恢复、利益民生、利益晋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建议认真研读昆政发〔2020〕25号等文件,放开晋宁所有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划定交易区域、规范管理。
3.从利益生产恢复、利益民生、利益晋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建议认真研读昆政发〔2020〕25号等文件,尽快建设禽类集中宰杀厂,保障我区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办理情况
(一)规范活禽交易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规划建设活禽交易市场不需要到农业农村局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但需要满足以下动物防疫的基本条件:
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第十二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二)晋宁区禽类集中屠宰场建设情况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企业小组指挥部根据《昆明市关于在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实施定点宰杀、规范白条上市的通知》(昆应疫指〔2020〕57号)文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实施定点宰杀,规范白条上市的通知》(晋应疫指〔2020〕32号)文件,规定昆阳南门农贸市场、东门农贸市场、挨山村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晋城晋江农贸市场、新街农贸市场全面禁止活禽宰杀和销售,实施定点宰杀。按照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把规范家禽屠宰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拟定《关于拟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请示》(晋农请〔2020〕7号),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2020年3月25日,区政府组织召开第一届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区农业农村局汇报的《关于拟兴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请示》事项,会议要求,一是征求区商务和投促局意见;二是由区国资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相关扩展业务及后续选址等问题按程序进行。2020年4月3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及牛羊集中屠宰加工场的批复》(晋政复〔2020〕114号),同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方式,区国资运营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在城市建成区外新建一个年屠宰加工1000万只的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
3.区农业农村局多次督促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加快屠宰场建设进度,但因新昆明建设规划和全区大部分乡镇位于滇池流域区,再加上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选址条件受限制,给选址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国资公司进行了几次选址,但经由于不符合相关政策而导致该项目一直搁置,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三、办理结果
您支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市场供给,但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的建设包括选址、立项、设计、建设、验收、办证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保障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之一,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出栏活禽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确保上市交易活禽健康,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二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市场主办方结合动物防疫的要求,做好活禽交易场所清洗消毒工作,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规范活禽交易,保障公众健康;三是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办方对接,实施市场准入制,加大对上市禽肉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上市禽肉的质量安全;四是继续加强与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接,有效推动禽类集中屠宰加工场建设。
感谢您对晋宁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张红莲,0871-67892255)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附: 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第二次会议第67号提案答复的函(晋农函〔20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