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昆明市晋宁区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接收捐赠资金),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救灾物资。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区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储备单位是指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储备区级救灾物资的承储企业。根据灾情研判,确有需要的可委托生产企业协议代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储存安全,调出及时。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提前确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入库检测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六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确定的区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区级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采购和验收时,需成立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区防震减灾部门组成的区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监督采购和救灾物资验收,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条 储备单位应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区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 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储备单位要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储备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条 储备单位储存的每批区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区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一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完成区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储备单位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末库存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仓库储备明细,以及上月救灾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上年度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级对储备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等支出。管理经费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10%核定,实行定额标准包干。储备周期满一年时,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汇总物资储备单位情况,按补助标准测算年度管理经费,区财政部门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的管理经费标准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将经费列入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四条 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街道)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运使用区级救灾物资。
申请调运使用区级救灾物资应由申请单位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区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接到动用指令后,向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下达调拨通知,储备单位按要求做好调拨工作。调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储备单位将调拨接收情况及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发展实际情况,电话通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电话动用意见,通知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应急调拨。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调运救灾物资时,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车辆、人员调运。
对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调运救灾物资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通知运输单位2小时内组织区级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调运指令在6小时内将区级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调运区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由申请使用单位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的调拨应根据所储物资年限,按照“先进先出,出旧存新”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区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区人民政府,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发放区级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区级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活动板房、折叠床、折叠桌椅、照明设备等,其他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
第二十五条 调拨到乡镇(街道)的区级救灾物资,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由乡镇(街道)进行保管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由乡镇(街道)进行代储。除待报废的救灾帐篷,经区应急管理部门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回收。其他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乡镇(街道)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乡镇(街道)及时将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需报废储备区级的救灾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救灾物资可按规定报废。由储备单位应对申请核销或报废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需报废物资审核申请,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同意审核批准后,相关物资作报废处理。相关处置收入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区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区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区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未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区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级救灾物资被贪污和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区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由相关部门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方可动用。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动用物资需按同等价格归还新的物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