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蒜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蒜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村委会:
《上蒜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蒜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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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上蒜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新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发〔2021〕1号)及《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优先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它未利用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鼓励各村(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宅基地管理细则,探索本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二)一户一宅、面积限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则上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其范围按照昆明市晋宁区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界定)一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一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环湖路以内不得超过12米,环湖路以外不得超过15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原则上“户”是指本村(小组)常住户,以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基础,取得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及收益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一户。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与村(小组)签订退还原宅基地协议,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规定,退还原宅基地;鼓励村(小组)结合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开展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和有偿使用宅基地试点探索工作,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规划引领、村级统筹。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无相关规划的,选址原则上在村民聚居点,引导向中心村、城镇集聚,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高压线铁塔区等。统规自建,由镇政府提供房屋建设图样,村级召开“两委”会议选定图样(仅限中式图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确定,并结合本村村容村貌选定外立面颜色,注重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房,改善农户居住条件,提升乡村风貌。
(四)村民自治、强化监督。在符合各级政府相关文件及职能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将农村建房纳入《村规民约》,细化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1.农村建房各村按照村规民约,结合村美宜居要求,适当收取文明施工及卫生整治费用,形成有效监督。拆旧翻新、改建、扩建与异址新建收取标准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各村自定,适当有所区别;
2.异址新建及交旧批新各村结合实践,做好雨污分流及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平衡用地标准及供地费用等相关事宜;
3.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因故需延期建盖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建成使用的,由村集体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审批有据、程序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区级备案”的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过程中全面落实“六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建筑方案、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验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复核到场。
二、组织领导
为规范我镇建房管理,实现农村建房管理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监管、协作配合、上下联动、依法查处违建,结合实际,成立上蒜镇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李海波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杜继伟 副镇长
胡 艺 副镇长
张俊才 副镇长
余 红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张建军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汪 阳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组组长
赵鹏飞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组组长
飞陈浩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滇管组组长
文永康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组组长
邓要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组组长
周文静 陈文君 上蒜自然资源所所长
麻志雄 社会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组组长
黄 涛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道路交通管理组组长
李志强 社会治安维稳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各村联系点组长、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各村民小组组长、镇属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职能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监督、服务及指导工作。
上蒜镇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上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如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由各部门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宅基地审批条件
(一)予以审批情形
按规定认定为一户的农户,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易址迁建的条件:
1.现有住房老旧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需要原址翻建(重建)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申请扩大重建的;
3.农户具备分户条件,可以申请分户并申请新批宅基地建房的;
4.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审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2.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3.原宅基地使用权违法流转、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申请新批的;
4.违法占地建住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5.实际宅基地使用权超过规定标准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6.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7.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8.分户前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地2户面积标准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四、审批类型
(一)原址重建
现有住房老旧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需要原址翻建(重建)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申请扩大重建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或不足规定标准的,各村委会可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对存在的面积差异进行协商解决或制定管理制度,超出规定面积办理退还手续,不足规定面积办理补足新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原址翻建,方可予以审批。
原址重建(扩建)资料清单: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无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的,由组、村、镇政府出具“三级证明”;
2.上蒜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3.上蒜镇农村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如相邻权利人因私拒签或属违建户可以不用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由村委会在四邻关系协议书上作出说明)(附件4);
4.上蒜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10);
5.户主身份证及户主所在户口本全部复印件;
6.申请建盖房屋“原房屋”照片4张,房屋前后左右相关老房屋或宅基地全景彩色照片;
7.农户建盖房屋现状测绘图,由聘请选定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图;
8.农户建房聘请施工方的农村建房工匠证复印件。
(二)新批(原址、异地)建设
异址新批宅基地必须在村庄规划范围之内,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交旧批新。农村村民因房屋道路交通不便、房屋面积不足,处于地质灾害、空心村区域内等无重建条件的申请新批宅基地的,应当将旧宅基地(房屋)退回村集体后,方可申请新审批宅基地。不同意将旧宅基地(房屋)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新批宅基地。
农户具备分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并申请新批宅基地。
新批宅基地材料清单:
1.上蒜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退出原宅基地合同;
4.上蒜镇农村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如相邻权利人因私拒签或属违建户可以不用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由村委会在四邻关系协议书上作出说明)(附件4);
5.上蒜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10);
6.户主身份证及户主所在户口本全部复印件;
7.申请建盖房屋“原房屋”照片4张,房屋前后左右相关老房屋或宅基地全景彩色照片;
8.农户建盖房屋现状测绘图,由聘请选定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图;
9.农户建房聘请施工方的农村建房工匠证复印件。
五、审批流程
1.村民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设住宅申请等事项统一由行政村办理,农村村民可以直接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农户提交申请时应在承诺书中初步明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原则上应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观风貌等内容,详细建筑方案可选用镇政府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2.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接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后,经实地核查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层高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及时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记录;
(2)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须写清楚农户为本村居民户,建房符合“一户一宅”及镇村土地规划、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同意上报审批),报送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级审核审批
(1)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开展审批,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上蒜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10)签署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量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批。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级组织,由申请人限期补齐全,逾期不补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2)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联管结果,依法进行审批,待村庄规划法定审核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批后严格管理
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层数和高度进行建设,并严格遵循质量标准、风貌管控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村组应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到场指导施工方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放线,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放线后由村委会向镇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查验申请,镇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农户方可动工砌基,砌基后,由村委会宅基地专员再次现场核验,核验通过的方可继续施工。开工前承建施工方向城市管理组提供备案登记材料、安全责任书、身份证明、施工资质等材料。农户建房过程中,村组应定时组织专人对建设面积、位置进行检查,发现超面积、移位建盖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农户建房完工后,向村委会提出完工验收申请。村委会应及时组织由村、组干部、四邻参加的初验,初验核对是否按批准面积、位置、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质量安全要求和风貌建设住房,并形成明确的初验意见。初验不符合要求的,由村委会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初验要求;村级初验通过的,由村委会向镇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镇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质量安全要求和风貌建设住房。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通过的,指导督促村委会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通过验收后,农户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5.上报区级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指导村级建立宅基地建房督查、巡查制度,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职能职责
(一)农业农村组职责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负责统筹安排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1.宅基地申请的受理,会同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协调成员工作组做好验收工作;
2.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各村宅基地审批和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3.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5.协助建立宅基地网格化联动监管机制,确保逢建必报,对未经报批擅自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书面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6.会同上蒜自然资源所、村镇管理组、城市管理组等部门加强对乡镇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监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建房报备存档工作。
(二)上蒜自然资源所职责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上报协调工作,向区自然资源局上报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收集上报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以便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2.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3.负责对申请重建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拟用地)用地性质的审查核实工作,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4.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协助各村完成村庄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按规划实施。
(三)村镇管理组职能职责
1.指导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工作;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编制及推广和指导、指导镇村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控的监督管理等;
2.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
3.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四)城市管理组职责
1.做好农村建房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并对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
2.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违规建筑处置情况;
3.核实承建施工方存在违规建房的行为不给于备案登记,不允许该施工方在上蒜辖区内承建房屋;
4.受理农户所承建房屋的施工方备案登记工作,与建房施工方签订建盖房屋施工安全责任书,受理施工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昆明市农村民居建筑工匠队》资格证或工程施工资质等相关证件备案。
(五)道路交通管理组职责
配合做好房屋审批过程中,房屋距路的安全距离确定,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及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
(六)农经组职责
配合做好审批过程中申请农户的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及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
(七)林业和草原组职责
配合做好申请审批房屋(宅基地)的林地性质的审查核实工作,做好林地保护工作。
(八)水务组职责
配合做好房屋(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水源地保护,及村庄内建房用水的监管。
(九)上蒜派出所职责
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应急处置。
(十)村委会(村民小组)职责
辖区村委会是本辖区农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
1.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监管工作机制。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审批;
2.严格把关“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严防“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对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制止一起;
3.各村委会主任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房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妥善化解农户建房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配合做好四邻关系的协调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4.各村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施工方的日常管理及督促工作。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鼓励各村实际收取施工方缴纳的建房履约保证金,确保农户房屋建设符合审批要求;如出现房屋建设超面积、建筑风貌不合规、移动位置、侵占林地、耕地、永农等导致房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一律不退还建房履约保证金;
5.各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建筑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各村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各村岗位目标考核。
(十一)建房第三方职能职责
1.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不得为使用违法违规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违规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3.积极配合村委会(小组)缴纳建房履约保证金,确保农户房屋建设符合审批要求,不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4.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到位,负责在建房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学习宣传,按照职能职责扎实开展工作。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按工作职责做好分管领域事项审批、巡查、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程序,加强监管。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村委会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六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三)积极引导,强化宣传。为有序推动我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确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六有三到场”的基本要求,日常工作中及时疏通群众合理建房申请,满足群众建房的必要需求,保障群众合理建房用地的刚性需求,审批过程中从占地类型、房基占地、建筑面积及风貌等细节入手,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干部群众规范建房的“红线”意识。
(四)健全机制,严肃查处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据《昆明市违法违规处置办法》之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上蒜镇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蒜镇人民政府 关于《上蒜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