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材料的通知》要求 ,《昆明市晋宁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晋政办通〔2023〕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派出人员明查暗访,经收集拍摄2022年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问题和线索,指出晋宁区广济猪粪交易市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针对问题,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门协作,督促整改。同时也要有相关符合晋宁实际的管理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全区从事粪污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所以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晋宁区滇池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昆明市晋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等相关要求。
三、目的意义
晋宁区有五个乡镇位于滇池流域,滇池治理形势严峻。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是改善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关键环节,也是应对经济新常态、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举措。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部分,共有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制定办法的意义、制定根据、适用范围、资源化利用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是“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区、养殖户等的职能职责。一是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二是区级部门行业主管责任。三是禁止养殖的情况。四是畜禽养殖场、粪污贩运户、加工有机肥、土地消纳等行业的职责。
第三部分是“监管方式”。采取行业监管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相关部门要发挥好统筹谋划、协调调度、督促指导的作用,配合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四部分是“违规处罚”。一是对从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二是对各级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部分是“名称诠释、执行时间”
五、核心举措
(一)从事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贩运、销售、加工、土地消纳等相关行业履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确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共同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晋宁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贩运、销售、加工、土地消纳等相关行业。
七、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畜禽粪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畜禽粪污是指畜禽养殖畜禽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和污水的总称。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