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晋政规〔2023〕1号)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规〔2023〕1号)已印发,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8〕127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内容
1.《晋宁县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时间为2008年,制定较早,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废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进行管理。
2.《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时间为2010年,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税﹝2016﹞46号),资源税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文件中相关税收条款内容与现行的资源税相关政策不相符,废止后税收征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等执行。
3.《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时间为2010年,制定较早,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废止后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规〔2023〕1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长期有效。《晋宁县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晋宁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实施办法的通知》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规〔2023〕1号)公布之日起30日后废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