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昆明市晋宁区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昆明市晋宁区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晋宁区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立足我区粮食工作实际,加快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按质、按量、及时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充分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粮食政策,以及《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昆明市晋宁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国家授权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竞价交易形式销售及采购的区级储备粮食、油脂出入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市确定的规模和品种结构储备的用于调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油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 “承储企业”),指具备区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受委托承储区级储备粮油的粮食企业。
第五条 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期间的轮空费用(利费补贴):竞价销售出库的粮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执行;竞价采购入库的粮油,自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验收合格起按相关规定执行。竞价销售出库价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公开竞价工作的有关事宜。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储备粮轮换中市场化配置有关事宜。
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趋势,及时拟定区级储备粮采购控制价和销售底价,确保落实粮食储备任务;按照政府储备粮采购与销售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粮采购或销售的各项工作。
(一)公开竞价方式储备粮采购控制价和销售底价的定价;
(二)公开竞价以外方式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指导价;
(三)关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有关储备粮采购与销售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由成员单位沟通和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工作职责:
(一)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工作。收集整理国内、省内近期粮油价格及竞拍价格,审核粮油竞买竞卖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储备粮原粮轮换公开竞价工作授权晋宁区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提供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的相关资料,办理货款结算、货物移交等工作。竞价交易工作要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负责实施。
粮油竞价销售出库或采购入库时,承储企业对接交易中心办理委托销售(委托采购),提交《授权委托书》,发布交易公告,确定交易中心出具《出库通知单》或《入库通知单》,签订《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合同》或《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局审定。
对采购入库粮油,超粮油质量国家标准增扣量、到库及入库粮油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二)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及采购出入库管理工作及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生产时间,轮出、轮入时间)、库点把关等工作。
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不完善粒、整精米率、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等的增扣量;同时根据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组织粮食装车出库(采购粮食入仓)、检斤等出入库工作。
竞价销售出库的粮油,凭《出库通知单》发出粮油,并承担销售出库超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增扣量。
竞价采购入库的粮油,凭《入库通知单》检斤验收粮油入仓,负责处理超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增扣量。
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纠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组织粮油交易会和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纠纷,并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纠纷的处理结果。
区级储备粮油交易资金的结算,坚持购销钱货两清,切实做到粮油购销资金封闭管理。
第三章 公开竞价交易、资金结算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销售和采购,通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销售和采购交易底价由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依据市场确定,竞价交易未成交的标的,可调整交易底价后,再进行竞价交易;两次流拍后,由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重新确定轮换方式,进行销售和采购粮油。
轮换出入库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区级储备粮收储的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轮换结束由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轮进粮食进行核查,落实价差或收益并确认上缴,对轮入粮食确定入库成本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资金划拨结算工作。交易双方以适当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验收确认单》最后一方盖章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货款资金拨付到交易卖方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出库、入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安排卖方发出粮油。
竞价销售出库的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竞价采购入库的买方,按照《入库通知单》与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安排承储企业接粮、接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做好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相关工作。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期间的费用、保管期间的费用,在委托代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库
1.买方凭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或查验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查阅相应标的近期检验指标时,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2.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 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交易中心会同储备企业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3.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 费用。
4.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 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二)入库
1.与储备企业核实购销合同后,对接卖方协商采购入库相关事项。
2.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生产时间、交货时间入库。
3.对到库粮油,负责数量检斤,质量初检,并对检斤验质结果负责。对到库质量不合格的粮油,交由储备企业处理;对已入仓(罐)不能验收为区级储备的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4.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 入库进度及入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监管员制度。承储企业应指定出入库监管员,储备企业应派出出入库监管员,共同对区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进行监管。出入库监管员为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储备企业监管员负责对粮油竞价交易出入库的日常监管,负责协调处理交易中心、承储企业转来的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纠纷,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按质、按量、及时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
承储企业监管员负责对本库粮油竞价交易出入库的日常管理,协调处理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纠纷。
出入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区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入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纠纷,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卖方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入库纠纷的,由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交易中心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入库的,交易中心应当转交储备企业出入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储备企业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入库的书面意见。
(二)销售出库买方提出竞买粮食和油脂质量异议的,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处理。
采购入库买方的承储企业提出竞买粮油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及承储企业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到库粮油储放点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七条 粮油出入库纠纷,先由买卖双方先行协商处理。监管员接到交易中心转来的出入库纠纷,属承储企业职责内的纠纷,由承储企业处理。出入库纠纷应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入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同时抄送交易中心:
(一)销售出库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采取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承储企业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区发展改革局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交易中心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二)采购入库因粮油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承储企业入库纠纷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交易中心扣除卖方违约金,支付给买方。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接到承储企业转来的出入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入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出入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纠纷处理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认为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义务和责任,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出入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承储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局取消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食代储资格3年;建议承储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经济责任。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油质量低于保管期间约定质量标准的;已入仓不能验收为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入库纠纷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报请市局责令改正,并建议市局通报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竞价销售出库及采购入库活动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区级储备粮油库存竞价销售出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宁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