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于2021年1月13日印发实施。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保障晋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向排污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标准,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当期执行昆明市晋宁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晋宁区城市综合水价的通知》(晋发改经贸价格〔2019〕3号)“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3 ”的标准。后期,按业务主管部门的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晋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委托晋宁区自来水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代为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
宝峰基地、二街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范畴内,园区所属以外的排污者,可按园区企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其相关管理办法由园区管委会、所属街道(乡镇)另行制定。
园区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园区管委会上缴区国库后,区国库应在收到专项收入的次月,全额调拨给园区管委会,列为园区的自有财力。
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超过纳管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水的,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征收对象为工业园区宝峰基地和二街基地所属的企业。其他基地,因园区管委会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暂按当前其污水处理管理单位的收费办法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五、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用是指园区和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由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