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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8035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12-30 08:37 废止日期:
文号: 晋政办通〔2021〕1号 关键字:
名 称: 关于印发《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08:37 浏览次数: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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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晋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园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用是指园区和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排污者需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和《污水处理费用委托收款协议书》等合同协议。污水处理费用专项用于园区管委会支付所属的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征收对象为工业园区宝峰基地和二街基地所属的企业。其他基地,因园区管委会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暂按当前其污水处理管理单位的收费办法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园区企业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排污者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二街基地所属企业仅允许排放生活污水,其生产污水由企业自行在企业内部收集、处理,不得外排;宝峰基地所属企业允许排放生活污水,同时允许排放达标的生产污水。

第二章 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符合纳管标准。厂区工业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

第六条 企业排放的污水水质指标应达到或符合如下标准:

(一)宝峰基地

序号

参数

单位

数值

1

BOD5(生化需氧量)

mg/L

150~300

2

CODC(化学需氧量)

mg/L

250~500

3

SS (悬浮物)

mg/L

200~400

4

NH3-N (氨氮)

mg/L

15~35

5

TP   (总磷)

mg/L

3~7

6

pH (酸碱


6~9


注:除上述指标,其它进水水质指标必须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二街基地

序号

参数

单位

数值

1

BOD5(生化需氧量)

mg/L

50~120

2

CODCr(化学需氧量)

mg/L

≤230

3

SS(悬浮物)

mg/L

≤200

4

NH3-N(氨氮)

mg/L

≤20

5

TP (总磷)

mg/L

≤3

6

TN (总氮)

mg/L

35

7

pH (酸碱


6~9

注:除上述指标,其它进水水质指标必须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七条 禁止向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立即向园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和污水处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计量标准

第八条 排污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别计量,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雨水、污水进入园区雨、污管网前必须设置敞开式监测采样井。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由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监测。

第九条 排污者原则上需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装置。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污水排放量按照排污者用水量的80%计收。用水量根据晋宁区自来水公司供水量核定(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未能分别计量,则按总用水量进行计量)。用水企业涉及其他水源的(滇池或其他库塘提水、打井地下水等),据实进行用水量的核定。具体为: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同时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据实进行计算。

第十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若未能安装污水计量设备的,按水表显示量值的70%计量。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若未能安装污水计量设备的,按水表显示量值的60%计量。

第四章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计价标准

第十一条 向排污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标准,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当期执行昆明市晋宁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调整晋宁区城市综合水价的通知》(晋发改经贸价格〔2019〕3号)“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m3 ”的标准。后期,按业务主管部门的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者所交纳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污水处理计量乘以污水处理计价计算而得。

第十三条 经晋宁区排水主管部门授权,晋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征收的收费主体。

晋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委托晋宁区自来水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代为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

第十四条 晋宁区自来水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按月代收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并于次月15日前全额拨付至园区专户。

园区按不超过收费总额的20%支付代征手续费。相关管理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区自来水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园区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费用总额与园区自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间的差额,由园区财政承担,列入园区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该差额主要源于收费区域内的管网渗水、周边集镇及农村污水汇入、雨污管网混流等。园区管委会应强化管理,尽量减少“非企业排放污水的汇入”,充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宝峰基地、二街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范畴内,园区所属以外的排污者,可按园区企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其相关管理办法由园区管委会、所属街道(乡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园区向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园区管委会上缴区国库后,区国库应在收到专项收入的次月,全额调拨给园区管委会,列为园区的自有财力。

第十八条 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超过纳管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水的,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六章 污水处理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以及水处理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且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水量、污染物浓度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运行、维护费用由污水处理机构承担。废水排放执行环保部门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机构应当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期缴纳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对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拒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禁止该企业排污。并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污水处理费用的收取。环保和水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督和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依据;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kmjn.gov.cn/c/2021-12-30/5673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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