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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2172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12-15 14:12 废止日期:
文号: 晋发〔2021〕2号 关键字: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4:12 浏览次数: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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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二个区级管委会,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1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202128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和扶持,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高保护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途径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国际康养旅游示范区、古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发展定位,深度挖掘晋宁文化特色,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健全完善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保护名录体系,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存续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体系更加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数据库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开展,使调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及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为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将符合保护条件的项目纳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推荐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争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现“零”突破。逐步调整和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努力形成以国家级、省级名录为重点,市、区级名录数量分布合理的金字塔形结构保护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从2021年起,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40000元、20000元、6000元、3000元的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各乡镇(街道)

3.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程。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对已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采集记录,妥善保存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宣传和利用留下宝贵资料。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档案局、各乡镇(街道)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字化工程。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实施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计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品牌化,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发展。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

5.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退出机制。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对因保护不力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单位,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6.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按照《昆明市晋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库,对已认定的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各级传承人带徒授艺和开展传承活动,对不称职、不履职的传承人及时调整退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从2021年起,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从1000//年提高至2000//年。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各乡镇(街道)

7.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能力。注重从实用技术、技能上下功夫,加大传承人教育培训力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学习能力、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文化传承作用,鼓励传承人通过带徒授艺、进课堂传承技艺、建立展示传承馆(所、室)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为晋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保障。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各乡镇(街道)

(三)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

8.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加强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室)建设。在各乡镇(街道)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其改善设施条件。以晋宁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与高校、艺术院团等联合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研究交流。对经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室)建设的,根据项目功能发挥、建设规模给予建设单位5000元至50000元的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

9.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保护主体。坚持传承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推进“文化+旅游”发展模式,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晋宁文化旅游吸引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挖掘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节庆、民俗民间活动,整合环滇池生态文化圈等优质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活动的品质和影响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增加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培育地方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形成彰显晋宁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以文促旅,以旅彰文。每个乡镇(街道)挖掘整理“八个一”,即:一个生动、精彩的民间传说故事;一个展示乡村风采的“非遗”表演项目;一项传统手工技艺;一个独具特色的传统节庆;一种值得回味的传统风味小吃;一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历史人物;一段体现传统价值观的族规家训;一处体现乡村历史的遗址遗迹。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10.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创意开发。发挥晋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挖掘晋宁文化品牌内涵,加快晋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民间艺人开展生产性保护传承,鼓励企业以保护核心技艺为重点的生产性保护传承。鼓励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民宗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各乡镇(街道)

(五)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水平

11.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举办经常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培训、学术讲座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教学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多区域的中小学校,有条件的要设置一门或多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科目课程。加强中小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育教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深入开展。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宗局、各乡镇(街道)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13.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报、评审、公布、建档等程序,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4.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作品登记制度,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所有人通过依法申请注册专利、商标、地理标识或版权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储存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品牌,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研发文化创意产品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科协、各乡镇(街道)

15.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全民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自觉性。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才办、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考核认定、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发改、财政、民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体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保障经费投入

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支持项目(传承人)申报评定、传习基地建设、传承人开展传承等工作。所需经费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配置,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要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养、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调动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单位,要团结、动员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传承者、志愿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鼓励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

(五)严格检查考核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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