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宁区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宁区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晋宁区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晋宁区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
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文旅发〔2019〕163号)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昆文旅文〔2020〕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丰富中华文明标识中的晋宁内容。深入开展晋宁辖区内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及各历史时期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深入开展晋宁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资源体系构建和研究,特别是民族文物、近现代文物,实证晋宁文化与云南文化、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发展脉络。充分利用我区价值突出、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历史文物宣传晋宁文化,推介古滇国、国立艺专旧址、徐霞客游线等一批国家文化、云南文化的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全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和推广。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丰富博物馆宣教方式。鼓励中小学校在博物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博物馆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积极推进文物全媒体传播,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用活“一部手机游云南”“文化云南云”和“晋宁融媒”“畅游晋宁”等传播平台,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为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不断增添晋宁文化元素。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体育局,各乡镇(街道)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支持,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7号),加强革命文物资源调查、资料征集、名录公布、文物“四有”和安全排查,重视各级革命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本体的认定、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实施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落实革命文物消防措施。鼓励各类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尤其是反映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文物的保护展示,着力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史研究室、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四)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提升工程。对存在重大险情和结构性隐患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重点修缮国立艺专旧址、上蒜人民公社、金砂寺等。注重日常保养、维护,防止过度修缮和维修不当造成的文物破坏。切实做好文物周边环境优化提升工程,更加重视保护因历史形成与文物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所开展的灯光亮化、绿化美化等环境营造工程,依据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律,尊重文化遗产的内涵和价值,避免过度装饰造成文物的历史环境被改变、历史价值被破坏。加强遗址保护,推动建设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善保护、展示设施设备条件,对遗址进行全面调查、勘探和重点发掘。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区政务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五)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我区文物执法力量,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交办及数据监测发现的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按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民宗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六)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监管和考核。积极争取文物安全保护资金,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一项一策”消防安全措施;完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文物建筑构件等防盗防破坏设施,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形成文物保护群防群治机制,及早掌握和发现文物被盗案件线索,及时查处。针对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实行区、乡、村三级联动,适时联合组织打击文物犯罪、整治文物市场和排查整治消防隐患等专项行动,切实保障我区文物安全。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七)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强化我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职能,落实文物常态化登录制度,建设晋宁文物资源数据库平台及数据库。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八)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法定规划。完善基本建设的考古制度,在开展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须先期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或建设工程预算。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两年公布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完善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结构体系。严格落实项目审批制度,加大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根据文物保护工作开展需要统筹安排,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来源。加强对如徐霞客游线、古驿道等线性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和文物维修保护。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草局、区政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古滇管委会等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九)大力推进文物科学合理利用。支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我区行政区域的文物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积极争取将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自身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依法严格监管非国有文物产权转让和使用功能变更,严格审批其经营性项目的设立,引导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科学合理保护利用文物,对保护利用效果较好的,应设置相应的补助经费。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开办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依托各种类型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十)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研究将文物领域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为社会平等参与、市场配置要素提供政策保障。
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十一)激发各级博物馆创新活力。不断推动博物馆陈列展览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博物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馆等)建设计划,全力推进安江国立艺专旧址、石牌赵氏宅院陈列展览馆等建设。挖掘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文化主题、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专题类博物馆(陈列展览馆等)。鼓励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各乡镇(街道)可通过免费提供馆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十二)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规范民间收藏文物入市流通登记管理,全面统计、即时发布被盗文物数据信息,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十三)促进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价值梳理和利用,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将具有较大利用潜力的文物建筑、考古遗址、历史遗迹、纪念场所开发为历史文化旅游景点、景区,推出红色旅游、革命文物旅游项目和线路。依托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设立晋城古镇、石寨山考古遗址公园、安江国立艺专旧址文创园区、徐霞客游线标志地等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出一批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十四)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积极拓展与争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南亚东南亚国家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在文物保护、文物展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家、云南省开展的涉外文物保护工程、考古项目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组织博物馆展览。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统战部(区侨办)
(十五)加大文博行业的科技支撑。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的融合创新。发展晋宁智慧博物馆,提高博物馆、纪念馆数字化水平,推进“互联网 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建设网上博物馆。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在考古调勘研究、文物修缮保护以及文物安全防护中的运用。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利用意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牵头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
配合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
(二)完善地方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公布我区实施办法。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协同、优化、高效的原则,理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充实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人员,增强革命文物、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安全等管理能力。落实党委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确保文物安全。对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我区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
牵头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编办、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完善投入机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的要求。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大我区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投入的属地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资金的绩效管理。探索文物有偿使用途径,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牵头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人才培养。结合中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好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落实我区创新人才机制政策,支持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专业人员申报社科研究课题,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积极推荐申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文化名家和“四个一批”人才。
牵头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六)加强督促落实。各部门要对照本任务分工方案,制定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对重点任务逐项对账落实。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牵头部门: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
附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任务清单
附件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的
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 | 丰富中华文明标识的晋宁内容 | 1.深入开展晋宁辖区内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及各历史时期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深入晋宁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资源体系构建和研究,特别是民族文物、近现代文物,实证晋宁文化与云南文化、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发展脉络。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充分利用我区价值突出、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历史文物宣传晋宁文化,推介古滇国、国立艺专旧址、徐霞客游线等一批国家文化、云南文化的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全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二 | 创新文物价值传播和推广 | 1.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丰富博物馆宣教方式。鼓励中小学校在博物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博物馆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教育体育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积极推进文物全媒体传播,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用活“一部手机游云南”“文化云南云”和“晋宁融媒”等传播平台,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为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不断增添晋宁文化元素。 |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三 | 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 1.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支持,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7号),加强革命文物资源调查、资料征集、名录公布、文物“四有”和安全排查,重视各级革命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本体的认定、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实施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落实革命文物消防措施。 | 区委宣传部、区委党史研究室、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2年完成 |
2.鼓励各类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尤其是反映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文物的保护展示,着力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党史研究室,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四
|
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提升工程
| 1.对存在重大险情和结构性隐患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重点修缮国立艺专旧址、上蒜人民公社、金砂寺等。注重日常保养、维护,防止过度修缮和维修不当造成的文物破坏。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切实做好文物周边环境优化提升工程,更加重视保护因历史形成与文物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所开展的灯光亮化、绿化美化等环境营造工程,依据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律,尊重文化遗产的内涵和价值,避免过度装饰造成文物的历史环境被改变、历史价值被破坏。 | 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加强遗址保护,推动建设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善保护、展示设施设备条件,对遗址进行全面调查、勘探和重点发掘。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区政务局、古滇管委会、上蒜镇配合 |
2030年完成
| ||
五
|
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 1.加强我区文物执法力量,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职责。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交办及数据监测发现的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按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民宗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六
六
|
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 1.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监管和考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积极争取文物安全保护资金,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一项一策”消防安全措施;完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文物建筑构件等防盗防破坏设施,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形成文物保护群防群治机制,及早掌握和发现文物被盗案件线索,及时查处。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配合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长期 | ||
4.针对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实行区、乡、村三级联动,适时联合组织打击文物犯罪、整治文物市场和排查整治消防隐患等专项行动,切实保障我区文物安全。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司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七
七 |
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 1.建立健全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2年完成 |
2.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强化我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职能,落实文物常态化登录制度,建设晋宁文物资源数据库平台及数据库。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2年完成 | ||
八
八
|
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 1.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区政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1年完成 |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法定规划。 |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完善基本建设的考古制度,在开展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须先期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或建设工程预算。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4.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两年公布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完善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结构体系。严格落实项目审批制度,加大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根据文物保护工作开展需要统筹安排,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来源。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5.加强对如徐霞客游线、古驿道等线性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和文物维修保护。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草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九
|
大力推进文物科学合理利用
| 1.支持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积极争取将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自身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依法严格监管非国有文物产权转让和使用功能变更,严格审批其经营性项目的设立,引导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科学合理保护利用文物,对保护利用效果较好的,应设置相应的补助经费。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开办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依托各种类型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
|
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4.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 | 长期 | ||
5.研究将文物领域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为社会平等参与、市场配置要素提供政策保障。 |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一
十一 | 激发文物博物馆创新活力
激发文物博物馆创新活力 | 1.不断推动博物馆陈列展览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博物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 长期 |
2.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馆等)建设计划,全力推进安江国立艺专旧址、石牌赵氏宅院陈列展览馆等建设。挖掘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文化主题、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专题类博物馆(陈列展览馆等)。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鼓励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4.各乡镇(街道)可通过免费提供馆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二
| 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 |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1年前完成 |
2.规范民间收藏文物入市流通登记管理,全面统计、即时发布被盗文物数据信息,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2021年完成 | ||
十三
十三
|
促进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
促进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
| 1.加强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价值梳理和利用,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将具有较大利用潜力的文物建筑、考古遗址、历史遗迹、纪念场所开发为历史文化旅游景点、景区,推出红色旅游、革命文物旅游项目和线路。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依托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设立晋城古镇、石寨山考古遗址公园、安江国立艺专旧址文创园区、徐霞客游线标志地等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出一批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四
|
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
| 1.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南亚东南亚国家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在文物保护、文物展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侨办)配合 | 长期 |
2.积极参与国家、云南省开展的涉外文物保护工程、考古项目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组织博物馆展览。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侨办)配合 | 长期 | ||
十五
|
加强文博行业的科技支撑
| 1.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的融合创新。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配合 | 长期 |
2.发展智慧博物馆,提高博物馆、纪念馆数字化水平,推进“互联网 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建设网上博物馆。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配合 | 长期 | ||
3.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在考古调勘研究、文物修缮保护以及文物安全防护中的运用。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六
十六 |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 | 1.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
区委办、区政府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全区各相关单位配合 | 长期 | ||
十七
|
完善政策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公布我区实施办法。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草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十八
十八 |
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 | 1.按照协同、优化、高效的原则,理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充实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人员,增强革命文物、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安全等管理能力。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落实党委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 | 区委办、区政府办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3.对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我区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十九
十九 |
完善投入机制
完善投入机制 | 1.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的要求。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大我区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投入的属地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资金的绩效管理。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探索文物有偿使用途径,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
二十
|
加强人才培养
| 1.结合中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好我省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 长期 |
2.落实我区创新人才机制政策,支持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专业人员申报社科研究课题,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积极推荐申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文化名家和“四个一批”人才。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配合 | 长期 | ||
二十一
二十一 |
加强督促落实
加强督促落实 | 1.对照本任务分工方案,制定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对重点任务逐项对照落实。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
2.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负责 | 长期 | ||
3.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配合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