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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012-35196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10 17:30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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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0 17:30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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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2017年昆明市先后出台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2017年6月我区出台了《昆明市晋宁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阶段各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对2012年印发的《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晋政办通20121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起草主旨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项目、PPP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强调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三是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综合监管;四是根据《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由于我区没有权限设立评标专家库,故取消了区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库的维护职责。

(二)明确了监管权限

按照同级项目同级监管原则,明确了区级监管部门(区政务局、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仅能监管区级交易项目。

三、目标任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实现“阳光交易”。

四、修改内容

(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原文本章包含第六条至第十条,修订为第六条至第九条,删除原文第十条,具体为:

1.对原文第七条原监管办职责进行修订,由原文九款内容修订为现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责共六款,删除原文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增加第一款、第六款。

1)机构改革后,我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故删除原文第七条第一款。

2)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放管服”要求,根据2019年5月31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下发《关于优化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入场交易流程的通知》精神,市政务局对交易系统进行优化,取消工程建设招投标条件备案,故删除原文第七条第四款。

3)根据《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故删除原文第七条第五款。

4)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精神,删除原文第七条第八款、第九款。

5)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精神,增加第七条第一款: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增加第七条第六款:“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6)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精神,将原文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组织制定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乡(镇、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将原文第七条第三款修订为: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政府采购、PPP项目由区财政局受理并调查处理),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精神,对原文第八条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修订,由原文五款内容修订为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共五款,删除原文第八条第一款、增加第三款。

1)将原文第八条第三款修订为第二款:“负责办理合同备案;”将原文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标后监管;”将原文第八条第五款修订为:“配合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作;

2)增加第八条第三款:“对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送的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3.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精神,对原文第九条县交易中心职责进行修订,由原文八款内容修订为区交易中心职责共七款,删除原文第九条第五款。

1)根据《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故删除原文第九条第五款。

2原文第九条第三款修订为: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评标结果等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商务等相关服务工作;

4.删除原文第十条,删除原因:机构改革后,原县监察局已撤销。

(二)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程序

原文本章包含第十一条至十五条,修订为第三章“监督管理范围” ,包含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删除原文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增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号)精神,具体修订为:

1.删除原文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增加第十条: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进行监管:......”共四款。

3.增加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项目、PPP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4.增加第十二条: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非依法招标项目,由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非依法招标项目,属村(组)的,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按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属区级国有公司的,由区国资委按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第四章 监督方式

原文本章包含第十六条至十九条,修订为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删除原文第十八条,增加第十六条。

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号)精神,具体修订为:

1.删除原文第十八条。

2.对原文第十六条县监管办监管方式共六款内容进行修订,修订为:第十四条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统一综合监管方式共六款。

1)对原文第十六条第三款内容进行修订,修订为:“第十四条第三款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2)对原文第十六条第四款进行修订,修订为“第十四条第四款 实行当事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洁守法承诺制度;

3.对原文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方式进行修订,修订为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采取下列方式:......”共六款。

4.增加第十六条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6.对原文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五款内容修订为:“第十七条 、共三款 ”

1)删除原文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

2)将原文第十九条第三款修订为:“第十七条第二款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3)将原文第十九条第五款修订为:“第十七条第三款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查处的违法违纪交易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四)第五章 责任追究

原文本章包含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修订为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删除原文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增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号)精神,具体修订为:

1.增加第十八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2.增加第十九条:“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区纪委区监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五、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作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二)监督管理范围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进行监管:

1.工程建设类项目。区级立项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2.区级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权限在区级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

4.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5.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综合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3.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4.实行当事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洁守法承诺制度;

5.会同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6.其他监督方式。

(四)责任追究

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区纪委区监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4月8日)起施行。《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通〔2012〕112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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