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当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统一综合监督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区监察委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作为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乡镇(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政府采购、PPP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处理),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投标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第八条 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行业领域的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负责办理合同备案;
(三)对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送的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标后监管;
(五)配合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作。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洽谈、开标、评标场所设施和服务,并为驻场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供办公条件和保障服务;
(三)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评标结果等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商务等相关服务工作;
(四)负责区交易中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管理,对区交易中心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五)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记录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负责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及进场交易活动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按规定为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七)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条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进行监管: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区级立项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区级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权限在区级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
(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项目、PPP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非依法招标项目,由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非依法招标项目,属村(组)的,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按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属区级国有公司的,由区国资委按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许可手续。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综合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四)实行当事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洁守法承诺制度;
(五)会同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项目交易前需办理手续进行许可、备案;
(二)及时处理现场监督时发现的问题;
(三)对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送的需进行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五)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三)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查处的违法违纪交易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区纪委区监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通〔201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