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根据《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有关规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概念属性分为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按照活动性质分为五类:一是公益类,义务工作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困难群众互助帮扶组织等;二是慈善类,慈善会、慈善超市、献爱心组织等;三是服务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科普夜校、老年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四是文体类,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等;五是参与类,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
(二)备案的条件
1.具有规范名称。2.申请登记备案的社区社团组织的,需有5个以上发起人、会员一般同属一个社区;申请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有发起人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发起人、服务对象一般同属一个社区;3.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章程(或制度);4.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服务)场所;5.一定数目的活动经费;6.主要负责人,且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1、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前款规定的;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业务范围相同的;3、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备案申请书;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会员名册;5.章程;6.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三)备案程序
1.发起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所在村(居)委会对发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3.乡镇(街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晋宁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街道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村(居)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村(居)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街道,完成解散、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