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意义和种类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组织或社区居民在社区范围内联合或单独发起成立,在社区范围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自我监督为主要形式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非营利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构成主体、服务对象都是社区居民。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概念属性分为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按照活动性质分为五类:一是公益类,义务工作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困难群众互助帮扶组织等;二是慈善类,慈善会、慈善超市、献爱心组织等;三是服务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科普夜校、老年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四是文体类,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等;五是参与类,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
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
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凡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驻社区单位或居民个人在社区范围内自愿举办的,以服务社区居民和促进社区建设为宗旨,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均须按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如:属于社团性质的社区计生协会、老年协会、社区体协、社区妇联、社区志愿者协会以及慈善公益类组织等;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站(所、院)、社区幼儿园、社区艺术团、社区俱乐部、社区图书室(馆)、社区敬老(养老、托老)院(所)、居家养老机构等,都应申请作为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三、规范备案工作
(一)备案的条件
1.具有规范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一般可称“××街道××社区(村)××队(组、站、班、团、社等)如“昆阳街道月山社区××舞蹈队”。
2.申请登记备案的社区社团组织的,需有5个以上发起人、会员一般同属一个社区;申请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有发起人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发起人、服务对象一般同属一个社区;
3.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章程(或制度);
4.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服务)场所;
5.一定数目的活动经费;
6.主要负责人,且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以开展扶贫助困、社区服务、环保、维稳、文体活动等公益活动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自觉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1、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业务范围相同的;
3、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备案申请书;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会员名册;
5.章程;
6.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三)备案程序
1.发起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所在村(居)委会对发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3.乡镇(街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晋宁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街道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村(居)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村(居)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街道,完成解散、终止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党的领导。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区财政要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
(三)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摸底,对符合本通知要求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尽快组织办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摸底和备案工作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统计数据。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对所辖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梳理统计,并填写《晋宁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晋宁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五)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登记。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直接备案。
(六)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