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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2-016179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08 17:13
名 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管理(晋宁县)
文号: 关键字: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管理(晋宁县)

发布时间:2016-12-08 17:13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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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管理(晋宁县)

设定机关:《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5〕132号);

实施机关: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执行

承办机关:无

协办机关:无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6号);

地方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5〕132号);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执行。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报省就业局备案。二、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表》,经所在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签发盖有“台港澳居民就业专用章”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范围和条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无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一、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表》,经所在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签发盖有“台港澳居民就业专用章”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特别程序及期限:10天

法定时限:10天

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受理地点:晋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67801417

投诉电话:67892377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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