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野生大麻!晋宁公安当场连根铲除
大麻属于我国严管毒品原植物,对人体中枢神经危害极大,易诱发幻觉、偏执情绪,极易滋生肇事肇祸风险。法律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定合规用途外,非法种植大麻无论数量多少,均属违法行为。野生大麻肆意生长,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涉毒源头隐患。
为严守禁毒“零种植、零产量”底线,晋宁公安持续开展全域踏查、源头清隐患。近日,晋城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走访排查中,发现野外区域生长数十株野生大麻。
经现场核实确认植株为自然野生生长、无人工种植痕迹后,民辅警立即开展集中清除作业,将所有野生大麻连根彻底铲除,杜绝根系复生、隐患反弹。同时对周边区域开展全覆盖复查排查,确保不留一株、不留死角、彻底清零。
铲除工作结束后,民辅警就地开展现场普法宣传,向附近群众讲解大麻的严重危害以及禁种铲毒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群众如发现毒品原植物要第一时间报警,鼓励大家积极举报涉毒线索,提高群众防毒、拒毒意识。
下一步,晋宁公安将持续深化禁种铲毒专项工作,紧盯荒坡林地、闲置空地、房前屋后等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拉网式踏查排查,联动基层网格力量强化禁毒宣传,引导群众主动识毒、拒毒、铲毒,全力筑牢辖区禁毒安全防线。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