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7-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7-17号
当事人:昆明众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靖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QB2PX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昆明众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军工光电产品金属部件表面加工车间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酸蚀、电泳生产车间内清洗水池上端设置有溢流口,清洗水池内清洗水通过溢流口进入车间地板上PP废水收集池内,现场检查时清洗池下方的PP废水收集池内清洗废水正在通过破损处进入厂区雨水沟,最终通过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经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口外排水进行取样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6﹞023号)显示,该公司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为2.47、总磷浓度为404毫克/升、磷酸盐浓度为316毫克/升。其中,磷酸盐、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即磷酸盐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5mg/L的63100%,pH超过6~9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我局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17日现场照片13张、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7月22日现场照片3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6)023号)及其送达回执2份;
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昆明众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军工光电产品金属部件表面加工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关于对昆明众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军工光电产品金属部件表面加工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21〕15号)复印件1份、《昆明众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军工光电产品金属部件表面加工车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李云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李国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21号)及其送达回执2份、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22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4.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5.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1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2.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6.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应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19,0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愿意主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你公司改正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19,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5 %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01,150元(大写:壹拾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01,150元(大写:壹拾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人:矣加文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编: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