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开民宿“一类事”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 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和企业、群众需求,紧扣服务花卉产业、精细磷化工、农文旅融合、生态康养等重点产业发展,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务服务“ 一件事”基础上,区政务服务局研究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开民宿“一类事”办事指南》,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开民宿“一类事”办事指南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开民宿“一类事”
办事指南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一类事” 事项名称 | 昆明市晋宁区开民宿“一类事” | “一类事” 事项编码 | ||
牵头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配合单位 | 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一类事” 涉及事项 (服务) | 1.开民宿“一件事”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4.消防安全培训 5.公安住宿登记系统安装培训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 3 | |
是否收费 | 否 | 线下跑动次数 | 1次 | |
线下跑一次原 因和环节 | 现场提交材料 | 网上办理深度 | 一级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有无中介服务 | 无 | |
联办能力 | 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鸥陆广场国资大厦,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A09号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871-67898559 | |||
监督方式 | 1.现场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鸥陆广场国资大厦,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科 2.电话投诉:0871-67889326 0871-67802249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鸥陆广场国资大厦,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A09号综合窗口 | |||
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一)开民宿“一件事”
按照昆明市2023年开民宿“一件事”事项设定依据设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9项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四)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五)公安住宿登记系统安装培训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旅馆必须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
(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携带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申领住宿证明,到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对住宿一个月以上的旅客,旅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对逾期不办者,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住宿旅客应当持有效住宿票证出入旅馆。旅馆应当建立来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发现可疑迹象应当认真询问盘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申报须知(组合)
(一)办理前置条件:无
(二)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三)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本事项民宿是指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五)消防管理基本要求以区消防救援局要求为准(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办事事项名称 | 事项办理选择 | 情形备注 |
开民宿“一件事” | 必办 |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必办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选办 | |
消防安全培训 | 选办 | |
公安住宿登记系统安装培训 | 选办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标 准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 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开民宿“一件事”申请材 | 必要 | 开民宿“一 件事” | 按照昆明市2023 年开民宿“一件事”申请材料要求提供 | ||||||
2 | 申请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等部门核发 | 必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4 | 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等部门核发 | 1 | 非必要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设立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 |
五、办理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一)结果信息
序号 | 结果名称 | 结果类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备注 |
1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证照 | 是 | 窗口取件或邮寄送达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证照 |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
4 | 营业执照 | 证照 |
(二)结果样本
1.特种行业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
七、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网上支付 |
无 | 无 | 无 | 无 |
民宿客栈经营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1本文件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第三条。
1.2本文件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不燃性、难燃性材料)等建筑形式的民宿,不适用于可燃材料建筑、窑洞、毡房、蒙古包等建筑形式的民宿。《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一条。
二、建筑要求
2.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第十条第二项。
2.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4条。
2.4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第十二条。
2.5建筑为4层,2至4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1条。
2.6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条。
2.7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5.3.1条。
2.8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5.3.3条。
三、消防技术要求
3.1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2.2条。
3.2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第二十条。
3.3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6.1.1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1.2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1.1条。
3.4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8.2.2条。
3.5应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在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1.2条。
3.6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3.7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第二十八条。
四、消防安全管理
4.1消防安全职责
4.1.1单位负责人或法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无单位负责人或法人的,其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4.1.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做到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并完成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员工上岗前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4.2值班和消防检查
4.2.1当日登记住宿客房数量超过10间或住宿人数超过20人时,晚9点至早7点,应有专人值班。
4.2.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乡村民宿,应当实行24h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7.2条。
4.3火灾危险源管控
4.3.1.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3.1.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4.3.2位于林区的乡村民宿,不应开展室外动用明火行为。位于其他地区的乡村民宿,具有室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距离建筑物、停车场大于12m,距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大于30m,现场应配备灭火器。
4.3.3应当独立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存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室外充电场所应当与建筑出入口、门窗以及可燃堆垛之间保持不小于6m安全距离;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4.3.4不应在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内及周围堆放可燃物。《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7.3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末端治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
4.4标志
4.4.1应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标志或标识。
4.4.2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周边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7.4条。
4.5应急救援
4.5.1乡村民宿经营者可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置存放点并配备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自救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讯器材。
4.5.2乡村民宿的经营者应参加村联防联控组织,纳入群防群治力量。
4.5.3发现火情后,乡村民宿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乡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规范》DB11/T 1753—2020第7.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