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7-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7-14号
当事人: 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4MACX0T2T83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
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公司《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你公司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生产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口,洗车设备收集池内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如下:
(一)你公司厂房内堆存磷石膏有渗滤液产生,一部分磷石膏渗滤液正在厂房内自然流淌至洗车设备收集池内;另一部分磷石膏有渗滤液正在从厂房东侧破口进入厂房外,最终自然流淌至你公司洗车设备收集池内,你公司洗车设备收集池与厂区道路连通水沟,检查时洗车设备收集池内废水正在通过厂区道路连通水沟,最终从厂区道路东侧排水口外排。
(二)2026年6月4日,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洒水车驾驶员周德宽、操作员张靖利用你公司容积5立方米的白色奥铃牌洒水车将你公司洗车设备收集池内生产废水拉运出厂至二街基地倚阳路喷洒,喷洒至二街基地倚阳路生产废水约2.5立方米。
在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洒水车驾驶员周德宽、操作员张靖的全程陪同下,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洒水车内存水、洗车设备收集池内水样、厂区洗车设备旁道路东侧排水口外排废水3个点位水样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6﹞017号)显示,你公司拉运罐车存水罐车排放管内残留废水水样监测结果现场PH为4.44、氟化物浓度为55.9毫克/升、总磷浓度为123毫克/升、磷酸盐浓度110毫克/升;洗车设备收集池水样监测结果现场PH为3.41、氟化物浓度为86.5毫克/升、总磷浓度为156毫克/升、磷酸盐浓度139毫克/升;洗车设备收集池排入厂区雨水沟水样监测结果现场PH为6.61、氟化物浓度为1.15毫克/升、总磷浓度为0.76毫克/升、磷酸盐浓度0.62毫克/升。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我局2026年6月4日制作的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4日周德宽、张靖《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6月5日刘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6﹞017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6〕7-08号)1份;云南晋宁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急与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倚阳路路段发现涉嫌违规泼洒高磷废水的情况说明》1份;你公司提供《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复〔2025〕7-10号)》复印件1份、《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周德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张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4.2026年6月4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立即封堵厂房东侧破口,杜绝磷石膏渗滤液进入洗车设备收集池;立即封堵废水外排口,严禁外排生产废水;厂区磷石膏渗滤液经收集后妥善处置,不得外排;立即停止用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洗车设备收集池内生产废水喷洒二街基地倚阳路的行为,并于2026年6月1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你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书》,表明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16号)及送达回执1份、你公司2026年6月9日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书》1份、我局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10号)及送达回执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72,000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元整)。
你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自愿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2025年版)》(便函〔2025〕558号)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公司整改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75,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9%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42,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1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142,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联系人:矣加文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