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晋城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4日16时30分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拆除彩钢棚时发生一起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的事故。
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带班领导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管控、人员核查等工作,并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晋宁区人民政府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晋宁晋城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4”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晋城街道各1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总工会抽调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参加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提取了企业管理和相关事故的资料。经调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
经调查认定,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4”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违规高处作业,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拆卸彩钢棚导致1人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PXXXXX;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郑某飞,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122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XXXX;经营范围:密闭粮库保温门窗、粮食仓储设备、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的生产、销售及安装等。鑫浪公司郑某飞、林某某2名股东各持有50%股份,该公司租用晋宁云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厂房,设有五金、塑料两个生产加工车间。目前公司共有在册员工18人。五金车间只有杨某东、郑某鑫、袁某某3人,无其他人员,他们3人未在公司名册内。五金车间加工制作及其他杂活日常由杨某东进行管理。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杨某东(杨某东与郑某飞系夫妻关系),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122XXXXX,户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XXXXX。系鑫浪公司劳务外包方管理人员,负责雇佣组织工人为鑫浪公司生产加工制作粮库挡粮门保温大门、保温门窗、做杂活等。
2.袁某某,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122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XXXXX,未持有高处作业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袁某某系杨某东雇佣的工人,主要工作制作粮库挡粮门保温大门、保温门窗,做杂活等。
3.郑某鑫,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120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XXXXX,系杨某东雇佣的工人,主要工作制作粮库挡粮门保温大门、保温门窗,做杂活等。
(三)事故涉及劳务方概况
项目承包(劳务方外包方)情况:
2025年1月1日鑫浪公司与杨某东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有效期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由鑫浪公司将加工制作挡粮门、保温门窗的工作以计件及点工方式外包给杨某东,鑫浪公司提供场地及原材料,杨某东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加工制作,鑫浪公司按计件、工日支付杨某东费用:挡粮门工费70元/平方,保温大门及保温门窗52元/平方,其余时间杂活按160元每日计算,原材料及工具全部由鑫浪公司提供,费用包含杨某东及其工人工资,管理费等。合同签订后,杨某东请袁某某、郑某鑫及其本人按鑫浪公司图纸尺寸的要求加工作业。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相关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1.鑫浪公司
鑫浪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飞,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企业制定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提供了近期的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表。企业与杨某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企业在车间内设置有安全标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企业未能提供对袁某某、郑某鑫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袁某某高处作业证等相关记录,培训档案等。
2.杨某东(劳务外包)
杨某东组织工人加工制作挡粮门保温门、保温门窗,开展其余时间杂活业务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日常管理台账、未为从业人员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6年6月4日杨某东组织工人拆卸鑫浪公司彩钢棚,作业人员袁某某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作业过程中袁某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五)涉事彩钢棚搭建及拆除情况
涉事彩钢棚位于鑫浪公司五金车间东北侧,在郑某飞及林某某同意下,2022年杨某东利用鑫浪公司五金车间内原材料进行搭建,由横梁,柱子、瓦片(瓦片由杨某东自购)等构成,高度约5米,面积约100平方米,搭建后主要是放置生产原料、复合板及厂里面的工具,使用至今,因彩钢棚材质细且锈蚀,杨某东未经请示报告郑某飞及林某某同意,在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分二次对彩钢棚进行拆卸作业:2026年3月份拆除了彩钢棚的瓦片,2026年6月4日在未通知鑫浪公司的情况下组织袁某某、郑某鑫拆卸彩钢棚剩余架子时发生事故。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4日鑫浪公司外包方袁某某、郑某鑫在车间正常上班,15时左右,杨某东、袁某某、郑某鑫拆卸厂房后面彩钢棚构件,杨某东系好安全带爬到架子上,将拆卸下的方管传递给站在彩钢棚下方活动板房顶部的袁某某,袁某某将方管传递给站在地面的郑某鑫。16时30分许,杨某东正将一根方管传递给站在活动板房顶部边沿的袁某某时,袁某某重心失稳,跳起来手抓到另外未拆卸的钢架横梁,约3秒钟后坠落于垂直高度为13.1深的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石挡墙底部,事故发生后,当时杨某东在钢棚架上面,未持手机,安排郑某鑫于16时30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杨某东下到地面与郑某鑫驾车到袁某某坠落点进行查看,袁某某躺在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石头挡墙脚下,现场有黑色、白色塑料管及活动梯子,袁某某嘴角,头上、脚上有伤口、流着血,杨某东询问袁某某情况,他意识清楚,手还能撑地爬起来,16时57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杨某东、郑某鑫等人与医护人员合力将袁某某抬出,放在120救护车上,由杨某越(杨某越与杨某东系父子关系)陪同救护车护送袁某某于17时12分到达晋宁区谭智医院救治,17时44分再由谭智医院转至晋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18时09分杨某东拨打110电话报警,19时21分袁某某因伤势较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20时30分许,死者遗体被送至晋宁殡仪馆保存。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云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内最东边的一栋厂房彩钢棚处,该区域为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彩钢棚,彩钢棚被拆卸后仅剩下部分横梁及支架,现场地面摆放数根方管与架子上方尚未拆除管子外观大小一致,现场泡沫板材上方放置有安全帽及安全带,东北角钢棚支架下方有一间2层铁皮活动板房,长6.18米,宽3.07米,高4.94米。板房西侧、南侧上方有高6.66米的方钢管及角铁顶棚架。顶棚架上北端有12根方钢管。板房西南侧7.49米地面铁架上有12根方钢管。方钢管长8米,宽8厘米,厚4厘米。板房东侧1.57米是高1.70米的铁栅栏,栅栏顶部尖锐。板房东侧顶棚架东侧面挂有一块绿色篷布,下垂至栅栏顶部。距北端3.07米处一根栅栏尖部粘附血迹。栅栏东侧是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地面低于云峰农业药械有限公司8.22米。栅栏下面是石头围墙。板房东侧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石头围墙下地面有长65厘米,宽58厘米泊状血迹。血迹东侧有一件白色衣服和一块白色毛巾。衣服和毛巾东侧0.80米地面有手套一只。泊状血迹上方石头围墙上的擦拭状和滴落状血迹。泊状血迹东侧1.14米摆放一把铁梯,高2.05米。铁梯下数第5级上有滴落状血迹处北侧10.04米处有长6.5米方管一根。板房东侧顶部至康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石头围墙下方地面垂直落差为13.1米。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122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XXXXX,2026年6月4日在云南鑫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拆卸彩钢棚时高坠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郑某鑫于16时30分左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杨某东18时09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鑫浪公司安全员林某某电话汇报,林某某接报后电话安排杨某东,要求他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18时30分许,区应急局接晋宁区公安部门电话后,区应急局联动晋城街道、晋城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核实情况后,将事故基本情况分别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和晋宁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东安排郑某鑫于16时30分左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杨某东、郑某鑫驾车经过约5分钟到康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袁某某坠落点查看,按照医护人员医嘱要求,杨某东、郑某鑫对伤者现场进行保护,未做移动,16时57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杨某东、郑某鑫等人与医护人员合力将伤者抬出,放在120救护车上,由杨某越陪同救护车护送伤者到晋宁区谭智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晋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接报后,19时30分许区应急局、晋城街道、晋城派出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区应急局、晋城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察、询问笔录、善后调解等工作。
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撤出该区人员,在事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置安全标志牌,并安排专人值守,杜绝次生事故发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月4日21时,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送至晋宁殡仪馆保存。袁某某家属于6月5日下午14时到达晋宁。6月6日,在晋城派出所及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昆晋晋驻晋派调【2026】XXX号,杨某东赔偿死者家属110万元。袁某某遗体于6月7日在晋宁区殡仪馆火化。未出现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涉及的单位在应急处置方面,均能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应急处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鑫浪公司相关人员能及时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施救,做好家属赔付安抚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袁某某因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证,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对作业区域安全条件确认,拆卸作业过程,由活动板房东侧顶部坠落至康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石头围墙下方,垂直落差为13.1米基准地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袁某某医院救治情况
6月4日17时12分袁某某由谭智医院转入昆明市晋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意识昏迷,呼之不应;创伤性颅脑出血;肺挫伤并气胸;心脏损伤;颌面多发骨折;下颌骨开放性骨折;头皮撕脱伤;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撕裂伤;胸腹部挫伤。抢救1小时余,19时21分医生宣布袁某某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鑫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五金车间主要生产劳务外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以包代管,全部由外包人员组织生产,未统一的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未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车间、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从业人员杨某东、袁某某、郑某鑫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员长期未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整改现场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监督管理缺失。
2.鑫浪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飞,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日常安全督促、检查缺位,对外包劳务人员包而不管,未能及时督促、排查、制止外包人员违规高处作业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6年2月至事发当日,回浙江台州期间未安排并明确专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鑫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常排查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违章等作业行为。
4.杨某东组织工人加工制作挡粮门保温门、保温门窗,开展其余时间杂活业务以来,未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导致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2026年6月4日杨某东组织工人拆卸鑫浪公司彩钢棚,作业人员袁某某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作业过程中袁某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1.鑫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五金车间主要生产劳务外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以包代管,全部由外包人员组织生产,未统一的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车间、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从业人员杨某东、袁某某、郑某鑫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员长期未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整改现场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监督管理缺失。
(二)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1.鑫浪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日常安全督促、检查缺位,对外包劳务人员包而不管,未能及时督促、排查、制止外包人员违规高处作业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6年2月至事发当日,回浙江台州期间未安排并明确专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2.鑫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经常排查事故隐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违章等作业行为。
3.杨某东组织工人加工制作挡粮门保温门、保温门窗,开展其余时间杂活业务以来,未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未为从业人员购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6年6月4日杨某东组织工人拆卸鑫浪公司彩钢棚,作业人员袁某某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作业过程中袁某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袁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且高处作业证缺失,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对作业区域安全条件确认,违规站立于垂直高度超2米的活动板房顶部拆卸作业。
(三)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按照2026年执法计划检查及重点工贸企业监管要求,一是全面开展2026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前已对全区30户工贸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服务并出具意见书30份,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575项,按照专家提出的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验收。二是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两项制度,下载注册使用应急宝app。三是通过微信工作群转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组织辖区10家机械生产企业开展2026年晋宁区工贸企业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组织全区工矿企业150余人参加“复工复产第一课”专题培训,组织80家重点工贸企业安全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了粉尘涉爆、工伤预防等三次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应急管理部专家组重点县有限空间指导帮扶隐患整改工作。共计指导帮扶晋宁区有限空间重点企业13家,发现事故隐患101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条。晋宁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督促上述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完成隐患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4家企业联合市应急局开展隐患整改指导帮扶。共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3份,录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重大事故隐患4条。目前13家企业已上报整改报告13份,完成101条事故隐患全面整改,4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录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
2.晋城街道按照街道办2026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各职能职责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街道办与46个村(社区)党总支、村(居)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召开一季度、二季度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会,召开7次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召开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议4次,督促辖区重点监管在册149家类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对工贸企业、消防、城镇燃气、道路交通、在建工地、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地质灾害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开展“九小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40家,检查临街商铺累计1500余家,累计建档打码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63辆,完成治理交通安全隐患30余处;对辖区内17家烟花爆竹经营店开展专项检查行动4次,查处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产品226件(箱、封、盘),对辖区内4家KTV、7家网吧、4家游戏室、103个文物保护单位、24个幼儿园、10所中小学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全隐患3条;围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消防安全宣传月”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应急演练等主题活动3场次,设置宣传展板10余块,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依托街道微信公众号、村(社区)工作群、居民微信群,常态化推送安全警示案例、科普知识、预警信息和工作提示30余条。联合云南晋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到晋城基地内共检查生产经营企业84家,发现一般隐患562已督促整改。2026年上半年,晋城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010家,排查隐患1982条,对检查出的隐患已督促整改落实。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袁某某,男,群众,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证拆卸作业,未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由活动板房东侧顶部坠落至康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石头围墙下方,垂直落差为13.1米基准地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郑某飞,女,群众,鑫浪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日常安全督促、检查缺位,对外包劳务人员包而不管,未能及时督促、排查、制止外包人员违规高处作业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6年2月至事发当日,回浙江台州期间未安排并明确专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林某某,男,群众,鑫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常排查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违章等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
3.杨某东,男,群众,组织工人加工制作挡粮门保温门、保温门窗,开展其余时间杂活业务以来,未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未为从业人员购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6年6月4日杨某东组织工人拆卸鑫浪公司彩钢棚,作业人员袁某某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作业过程中袁某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鑫浪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云南鑫浪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