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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608-11090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8-15 15: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7-1号)
文号: 昆生环不予罚〔2026〕7-1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7-1号)

发布时间:2026-08-15 15:3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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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昆生环不予罚〔20267-1

当事人: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延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38058620E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工业园区

20265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2026年3月20日至3月25日期间,你公司在未核实清楚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处置磷尾矿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将你公司50Wt/a中低品位磷矿浮选生产线产生磷尾矿运输至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北侧后山,即松林庄公山原二街乡企业办松林庄干轧矿加工厂场地内空地上露天堆存,堆存区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有露天堆存的磷尾矿扬散、流失进入外环境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磷尾矿过磅单,累计委托处置磷尾矿数量为857.1吨。经调阅《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你公司50Wt/a中低品位磷矿浮选生产线产生的磷尾矿属于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我局2026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2026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

你公司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复印件1份、《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大山塘磷石膏堆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复印件1份、《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优化提升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环保复〔2013〕185号)复印件1份、《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优化提升技术改造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大山塘磷石膏渣场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磷尾矿过磅明细表1份、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尾矿《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30万吨/年(粒状)过磷酸钙生产装置搬迁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及(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30万吨/年(粒状)过磷酸钙生产装置搬迁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30万吨/年(粒状)过磷酸钙装置搬迁技改扩建项目提升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30万吨/年(粒状)过磷酸钙装置搬迁技改扩建项目提升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租地合同》和《租地补充合同》复印件4份、《尾矿处置承诺函》1份、拉运尾矿过磅单复印件1份、《尾矿分析报告单》1份;

上述证据证明你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4.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5.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6513日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12),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磷尾矿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我局同时2026511日向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11),要求立即对松林庄公山原二街乡企业办松林庄干轧矿加工厂场地空地上露天堆放约856.7吨磷尾矿(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发生,并于202651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2026515日,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陈述,已经将堆存于松林庄公山原二街乡企业办松林庄干轧矿加工厂场地空地上露天堆放856.7吨磷尾矿转移至该公司厂房仓库内规范贮存。经执法人员2026年5月26日核实,擅自堆存的磷尾矿已清理完成。

上述事实,有我2026年5月1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6〕7-11号)、2026年5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6〕7-12号)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2026515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我局2026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8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字〔20267-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字〔20267-14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鉴于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在贮存该固体废物时未采取“三防措施”,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另案处理,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及时清理了不规范贮存的磷尾矿,对周边环境损害已及时消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案件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2025年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会议讨论研究,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磷尾矿交由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处置包括磷尾矿在内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诚信生产经营的守法企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人:矣加文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编: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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