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示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信息及执法职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20个县(市)区分局、开发(度假)区分局(详见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信息”),作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具体执法范围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执行。其中,开发(度假)分局(磨憨分局除外)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权需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 2026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度假)区分局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尚未结案的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案件,仍按原执法主体名义继续办理至案件结案,加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026年8月15日后立案的案件,各县(市)区分局、磨憨—磨丁合作分局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再使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执行。
三、 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附件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