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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606-109353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6-01 16:29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张*明户民房“3·0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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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张*明户民房“3·0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6:2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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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3日,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张*明户民房发生火灾,受灾户3户,造成1人死亡,烧毁张*芬、张*聪、张*元户房屋家电、家具等生活物品,过火面积15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1940.80元。

事故发生后,晋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昆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局长赵永、区应急局局长端绍海任组长,区政府办、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和昆阳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的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70号张*明户民房3·0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民房,为张*芬、张*元、张*聪共同所有。起火建筑为一栋地上二层土木结构村民自建房,建筑总体坐西朝东,东西长13.32米,南北宽8.17米,单层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9平方米,主要由两间堂屋、两间耳房、一个天井构成。其中两间堂屋及北部耳房为张*芬、张*元所有,常年无人居住使用。南部耳房为张*聪所有,日常为张*聪及其父亲张*明居住使用。起火建筑位于村落民用建筑群腹地,四周均与村民自建房毗邻,东侧与村民自建房之间夹有一条巷道,巷道整体呈南北走向,宽度1.4米。建筑整体已过火,屋顶已完全烧毁坍塌,木质结构已烧毁,部分木柱、木梁残留,木楼板烧毁缺失。起火房间为建筑东南角南部耳房,整体已过火,屋顶木质结构件大部分烧毁缺失。

二、事发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633625分左右,家住田心村二组7*4号三层的胡*在,起床后发现张*明户房屋着火,看到明火从起火建筑南部耳房西端屋檐冒出,随即下楼撤离至安全区域,631分,胡发在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633631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晋宁大队、兰磨线站共计627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联动昆阳街道办、公安部门、120急救部门到场协同处置。644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此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建筑发生局部倒塌。649分,消防救援力量对现场展开处置;7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711分,据家属反馈,起火建筑内有1名老人被困,指挥员立即下令寻找被困人员位置;728分明火被扑灭;739分,消防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东南角,距东墙0.71米,距南墙0.19米处发现遇难者遗体,救援人员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并移交现场殡仪馆人员。812分,消防救援人员确认现场安全撤离返回。现场由昆明市晋宁区消防救援局进行保护并开展调查。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家属和昆阳派出所确认,死者为张*明(男,汉族,93岁,身份证号码:530122************,户籍地及现住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社区田心村5*0号)。根据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张*明死因符合火场中死亡特征,家属对张*明死亡原因无异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鉴定检验等情况认定:202633620分左右,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南部耳房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南部耳房一层西南角,起火原因系南部耳房一层西南角楼梯间下方电线短路引燃周围被褥、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逃生自救能力弱*年龄大20262月开始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家人照顾,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发生时,家中仅张*明一人,不能及时逃生。

2.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起火房屋土木结构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加之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长年未更换家中堆放杂物多摆放杂乱,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缩短了救援窗口期;同时起火耳房较为封闭,有毒烟气难以排出,增加了人员中毒窒息风险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张*明户民房“3·03”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现有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日常使用中管理责任缺失

户主张*明在对起火房屋的日常居住使用过程中,未能对家中电气线路进行正确敷设,未能对老旧电气线路进行及时更换,放任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对家中物品未进行有序、安全堆放,导致了火势的快速蔓延。

监护人责任缺失

*聪、张*秀作为张*明的子女,在张*明年迈身体状况不佳、生活不能自理时,未认真履行看护职责,将长期卧床不起的张*明独自留在家中。张*聪、张*秀未能消除生活场所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看护措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

)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昆阳街道为兰磨线消防救援站驻地,未建立街道专职消防队,起火建筑距离消防救援站5.8公里。事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室外消火栓缺失,村落主通道狭窄,无法满足大型消防救援车辆顺利通行;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居民小组微型消防站无固定人员值守,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次数少,应急响应能力弱。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及宣传培训不到位

调查组通过档案核查和实地走访发现,街道、社区、居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昆阳街道对辖区内村(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社区、居民小组建立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帮扶制度;田心社区、田心二组居民小组作为基层治理单元,未严格按照防火安全公约组织上门巡查和精准宣传,对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情况缺乏提醒和监督;同时在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方面覆盖面有限,形式较为单一,未能实现全覆盖,基层力量在“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方面落实不到位,“精准帮扶”措施不足,导致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监护人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具体情况,建议由田心社区对张*明的监护人张*聪、张*秀进行批评教育。

)对街道、社区的处理建议

昆阳街道办事处对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不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深不细,日常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精准帮扶”力度不够,未形成全覆盖。依据《晋宁区202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之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昆阳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昆阳街道办事处对田心社区进行约谈。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总体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特殊群体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纳入考核指标。制定专项政策文件,明确各部门、乡镇(街道)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昆阳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社区—村(居)小组”三级联动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定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田心社区要设立“消防宣传专员”,负责台账更新、隐患跟踪和宣传协调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及时传递安全提醒和政策信息。田心居民小组要明确组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周开展一次上门走访,核查居住环境安全隐患。依托现有联防队伍,完善微型消防站建设,确保人员到位、器材完好、训练有效。

(二)加强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以推进农村社区人居环境提升为契机,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社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基础设施,拓宽村落主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通行。将农村社区住宅消防设施配备纳入农房改造补贴政策,采取自愿原则鼓励村(居)民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等基础消防器材。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加强村(居)小组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破拆工具等器材,确保满足初期火灾扑救需求。

(三)强化精准宣传培训和帮扶新消防宣传模式,采用“院坝课堂+农村大喇叭+入户宣讲”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俗易懂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讲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火源安全管理、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常识。建立消防安全帮扶机制,组织志愿者、村干部、网格员和村民家庭组成帮扶对子,定期上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开展家庭防火工作。

(四)抓实暴露问题整改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办机制,对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田心村二组5*0号张*

      明户民房3·0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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