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晋宁产业园区晋城基地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昆明凌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企业租用云南益亚通电气有限公司已建1#厂房中的B、C车间建筑面积为3600m2。拟建设20条塑料制品生产线。
项目总投资850万元,环保投资31.3万元。
二、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施工冲洗水、员工洗手水沉淀回用于洒水降尘。
(三)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限制要求。
(四)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中的木屑、钢筋等回收出售给废品回收站,其余不可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建设单位及时外运至当地建设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三、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
有组织废气:模具保养工段使用脱模剂以及防锈剂产生的废气以及注塑废气在注塑机上方设置20个集气罩收集注塑废气以及模具保养废气(模具保养工段在注塑机上进行),收集后共同采用1台三级活性炭设备(TA001)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厂界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本项目不提供食宿,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过云南益亚通电气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淤泥河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三)噪声:厂界西侧、南侧、东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废包装外售至废品回收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到混料工序,不属于固体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旧塑料,破碎粉尘人工清扫后回用于生产,混料粉尘人工清扫后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合格标签统一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化粪池污泥由云南益亚通电气有限公司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脱模剂瓶、废防锈剂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①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地面和四周墙裙脚采用“水泥+2mm厚HDPE+环氧树脂”进行重点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cm/s,危废暂存间地面向内形成一定的坡度,并设置围堰或在门口设置门槛,防止废矿物油泄漏后进入外环境。②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定期对危废储存容器进行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迅速加以消除。③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备案。建立完善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日常加强应急演练。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五、反馈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mail:jnhbjb@163.com
电话/传真:0871-67801832
通信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邮编:650600。
7.1-昆明凌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报批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