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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602-106655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25 13:1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文号: 关键字: 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管理办法,告知书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25 13:1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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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 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农产品包含以下: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均纳入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范围。

三、 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实施主体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相关工作。

四、 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形及要求包含以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 承诺内容

包括不使用禁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真实性负责等,并需载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基本信息。

六、 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1. 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2. 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二)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七、 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处罚

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管理规定: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重则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望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学法、知法、用法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落实。

电子化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办法:访问“云南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小程序: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云南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扫描以下小程序码。根据指引可注册、上传、查询相关数据。

图片1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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