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报送公示2025年年度报告。具体通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时限要求
年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三、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xt.gov.cn)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2.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填报。
3.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各经营主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意事项
(一)继续实行“多报合一”,市场监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
(二)企业联络员在报送年报信息时,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仔细核对填写的各项信息,填报错误的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自行更正。
六、咨询电话
企业联络员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报送年报信息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年报办理窗口或者拨打下列电话进行咨询。
信用监督管理科:13388712012、13388712013、13888695798
昆阳市场监管所:0871-67892315、0871-67893261
晋城、古滇市场监管所:0871-7816315
二街市场监管所:0871-67891315
上蒜、六街市场监管所:0871-67807315
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0871-67845315
特此通告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