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公告
一、委托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设置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通知》(昆编〔2023〕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委托事项
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委托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晋宁大队统一行使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自取消或者终止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