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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512-10513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26 16:27
名 称: 致晋宁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要求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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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晋宁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要求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5-12-26 16:2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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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予以公开提醒:

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油漆渣、含汞废物 、废铅蓄电池 、废活性炭、废油漆沾染物、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喷漆罐、废弃镉镍电池、废阴极射线管、废电路板 、废催化剂等。

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

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流向(委托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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