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了方便公众更好地知晓和理解《昆明市晋宁区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把握营养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提出办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求。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的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引导本区运动营养食品产业向标准化、技术化、专业化发展,做到审批权力“清单化”、审批流程“科学化”、审批标准“规范化”、帮办服务“周到化”,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2015)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晋宁区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措施,促进营养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考虑运动营养食品生产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四、主要内容
在坚持科学性,兼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细则》结合晋宁区实际,对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细化。《细则》分九章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第1—6条)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应范围、运动营养食品定义、申证类别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第7—14条)生产场所。对运动营养食品企业的周围环境、生产场所、原辅料储存场所、车间布局及空气洁净度等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第15—20条)设施设备。对运动营养食品企业的生产、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处理、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检验等提出要求。
第四章(第21—22条)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主要对生产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章(第23—25条)人员管理。规定运动营养食品企业各岗位的人员配置、专业能力、培训及健康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第26—35条)管理制度。要求运动营养食品企业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采购验收、贮存、检验、研发、领料、生产用水、工艺控制、空气洁净度级别、温湿度、微生物、人员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第36条)试制产品检验。明确试制产品检验项目标准,运动营养食品企业应当提供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并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第37条)标签标识。明确运动营养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章(第38—41条)附则。明确解释权、概念界定、施行日期、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衔接等。
五、《细则》中涉及关键词和专业术语解释
(一)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根据特征营养素的不同,可分为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及补充蛋白质类;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可分为速度力量类、耐力类及运动后恢复类。本条所称运动人群,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
(二)细则中所称高蛋白类产品,是指蛋白质含量达到特定标准的食品或营养补充品,满足人体对蛋白质的日常需求,适用于健身人群、术后康复者、中老年人等需要增加蛋白质摄入的群体。
(三)细则中所称设施设备,是指附属于建筑或场所基础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排水、电气、消防、安防、采光、更衣盥洗、防虫鼠等核心系统;生产设备主要包括预处理设备、加工设备、包装设备、杀菌设备等;辅助与检测设备;其他设施主要包括消毒设施、通风与空调系统等,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