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 《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
《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晋宁产业园区二街基地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昆明晋宁梦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云南天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晋宁产业园区二街基地,租用昆明明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建厂房建设,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8332.66m2,新建一条水泥缓凝剂生产线、一条道路水稳料生产线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55万吨水泥缓凝剂、25万吨道路水稳料。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89.2万元。
二、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产业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制要求。
(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渣土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三、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
项目设置1根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7米。
项目运营期混合搅拌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项目运营期车辆轮胎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昆明明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产业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产业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中收集的粉尘、车辆冲洗沉渣全部回用生产,不合格原料及产品运回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废机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五)环境风险:对各类安全设施、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实现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五、反馈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mail:jnhbjb@163.com
电话/传真:0871-67801832
通信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邮编:650600。
年产8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品项目报批公示稿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