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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512-10480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28 15:01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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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8 15:0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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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众更好地知晓和理解《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国家、省、市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帮扶援助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三、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解决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升帮扶质效、浓厚关爱氛围 ,规范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帮扶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晋宁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体系,提升帮扶工作的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四条,并附相关表格,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18条)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总体要求和原则。将帮扶援助对象范围从退役军人本人明确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实现了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全覆盖。明确了“保基本、救急难、精准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和“立足济难解困、普惠优待叠加、体现关爱尊崇、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特别规定了认定“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依据,加强了与农业农村、民政等系统的认定标准衔接,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二章 帮扶援助类型、标准和程序(第915条)

1.类型全面化:将帮扶援助细化为医疗专项帮扶援助、教育专项帮扶援助、应急专项帮扶援助、其它帮扶援助四种类型,针对性更强,基本覆盖了困难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领域。

2.标准具体化:对各类帮扶援助的适用情形、范围、标准和次数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医疗帮扶设定了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起付线(5万元)和分段补助标准;教育帮扶按学段设定年度补助金额;应急帮扶区分情形设定金额上限。标准清晰,便于执行和核算。

3.程序规范化:明确了“个人申请、村(社区)初查受理、乡镇(街道)复查复审、区级复核审批”的四级工作程序。详细规定了各级职责、公示要求、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清单,强调了入户调查、公开透明的重要性。

4.体现优待尊崇:设立了“优先帮扶措施”(第十一条)和“特别优待措施”(第十二条)。对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参战人员等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帮扶。对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获得功勋荣誉表彰、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的人员,在其各类帮扶援助的累计申请次数或教育帮扶金额上给予明确上浮,制度化地体现了贡献与优待相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1617条)

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第1824条)

强调专款专用、绩效管理和接受监督,对骗取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日期、有效期等情况。

    五、《办法》中涉及关键词解释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遗属”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所明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第十条第二款教育专项帮扶援助中“子女”的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明确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未成年子女”的限定。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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