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各科(室)、服务中心:
现将《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解决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升帮扶质效、浓厚关爱氛围,规范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帮扶援助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帮扶援助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救急难、精准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济难解困、普惠优待叠加、体现关爱尊崇、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针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给予叠加性、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对象是指:户籍地在晋宁区行政区域内,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等现行普惠性政策保障后,出现生活严重困难的下列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役军人;
(三)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法定赡养人、法定抚养人;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列入帮扶援助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身份符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
(二)生活严重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
(三)有申请帮扶资格:无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五条 认定生活严重困难的标准:
(一)相关系统认定的生活严重困难: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属于下列范围的直接认定为生活严重困难人员。
1.农业农村系统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员;
2.民政系统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
3.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在库人员。
(二)突发因素造成的生活严重困难:虽不属于本条第一项所列人员,但因重大疾病、重大家庭变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造成维持基本生活必须支出明显超出本人及家庭承受范围,已处于生活严重困难境地,经调查情况属实,符合纳入帮扶援助对象的人员。
第六条 发放帮扶援助资金要综合考虑帮扶援助对象生活严重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和措施,防止搞平均主义。落实优先帮扶和特别优待措施,同等困难条件下向服役期间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退役后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服役或退役后被县处级以上部门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的帮扶援助对象倾斜,树立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帮扶援助对象在出现生活严重困难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帮扶援助申请,未出现生活严重困难情况,不得提出帮扶援助申请;提出申请中,符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帮扶的,给予优先帮扶;符合特别优待条件的,给予特别优待。
第八条 本办法是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困难帮扶的重要一环,也是全区困难群体帮扶救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工作中,符合本办法帮扶援助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给予帮扶;区级帮扶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国家、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扶条件的,积极帮助争取上级帮扶援助;超出本办法帮扶援助范围而符合其他部门帮扶政策的,协请其他区级部门帮扶。
第二章 帮扶援助类型、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扶援助工作及资金拨付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查受理、乡镇(街道)复查复审、区级复核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帮扶援助类型、标准及其相关规定。
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分为医疗专项帮扶援助、教育专项帮扶援助、应急专项帮扶援助、其他帮扶援助四种方式。
帮扶援助类型、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一)医疗专项帮扶援助
1.纳入医疗专项帮扶援助的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因住院治疗,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并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实施医疗救助(补助)或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5万元(含)以上,造成帮扶援助对象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专项帮扶援助(个人自付累计费用不足5万元的,不得申请医疗专项帮扶援助,但可以申请其他类型帮扶援助);
2.医疗专项帮扶援助的范围:仅限于帮扶援助对象本人生病住院符合医疗帮扶援助情形时申请;
3.医疗专项帮扶援助的标准:
个人自付累计费用5万元至 10万元(含)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
个人自付累计费用10万元至 15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
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至20 万元(含)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
个人自付费用2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
4.医疗帮扶援助次数的一般性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帮扶援助对象一般最多可以申请医疗帮扶援助1次。多年多次申请的,同一帮扶援助对象一般累计最多可以申请3次。
自然年度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据日期为准;同一自然年度内的结算单据可以累计计算,跨自然年度的结算单据不能累计计算。
(二)教育专项帮扶援助
1.纳入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的情形: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及子女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含职高、中专)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全日制就读学生,且属于《云南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23〕3号)所规定的低收入人口,因生活严重困难,无力承担教育费用的,可以申请教育帮扶援助。
2.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的范围: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及子女符合教育帮扶援助情形时申请。
3.教育专项帮扶援助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生每年度给予教育帮扶援助1000元。
高中(含职高、中专)阶段教育每个学生每年度给予教育帮扶援助2000元。
普通高等教育(含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阶段,每个学生每年度给予教育帮扶援助3000元。
4.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的次数的一般性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帮扶援助对象一般最多可以申请教育专项帮扶援助1次。每次申请均对申请人条件进行申请复核,不符合条件时不予受理申请。
(三)应急专项帮扶援助
1.纳入应急专项帮扶援助的情形: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残因病、见义勇为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累及帮扶援助对象本人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可以申请应急帮扶援助。
2.应急帮扶援助的范围:帮扶援助对象本人。
3.应急帮扶援助的标准: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突发意外残疾(需有残疾证)、因见义勇为(需有官方部门认定资料)两种情形累及帮扶援助对象本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单次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其他情形应急帮扶援助单次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应急帮扶援助的次数的一般性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帮扶援助对象一般最多可以申请应急帮扶援助2次。多年多次申请的,同一帮扶援助对象一般累计最多可以申请4次。
(四)其他帮扶援助
1.“其他帮扶援助”的情形: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因违法被查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外的原因,累及帮扶援助对象本人生活严重困难,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专项帮扶援助、教育专项帮扶援助、应急专项帮扶援助情形时,援助对象可以申请“其他帮扶援助”。
2.“其他帮扶援助”的标准:由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入户调查后,综合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3.“其他帮扶援助”次数的一般性规定:同一帮扶援助对象最多可以申请“其他帮扶援助”1次。多年多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落实优先帮扶措施。帮扶援助对象符合以下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帮扶援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3.残疾军人;
4.两参人员;
5.在乡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7.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8.突发原因导致重度残疾者;
9.重大疾病患者:器官移植及长期透析者、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重症急救及深度昏迷者等、瘫痪在床或长期卧床不起者、智力障碍或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10.帮扶援助对象及其家庭已充分享受社会救助等现行普惠性政策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者。
第十二条 落实优待特别措施。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特别优待措施,通过在医疗专项帮扶援助、教育专项帮扶援助、应急专项帮扶援助和“其他帮扶援助”各种帮扶方式中,区分申请人不同类别和不同贡献程度,在申请帮扶援助次数的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累计申请次数的方式体现,在全社会树立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对参战身份帮扶援助对象的特别优待:多年多次申请帮扶援助的,累计最多可以申请的次数在四种帮扶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上浮):医疗专项帮扶援助、应急专项帮扶援助、其他专项帮扶援助各增加1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30%。
对功勋荣誉表彰帮扶援助对象的特别优待:多年多次申请帮扶援助的,按获得最高功勋荣誉等级,累计最多可以申请的次数在四种帮扶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上浮):其中,获得三等功的增加1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30%;获得二等功的增加2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40%;获得一等功的增加3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50%;同一帮扶援助对象多次获得不同功勋的按最高层级功勋计算。
对退役后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帮扶援助对象的特别优待:多年多次申请帮扶援助的,按获得最高表彰等级,累计最多可以申请的次数在四种帮扶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上浮):其中,获得省级部门表彰的增加1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30%;获得国家级部门表彰的增加2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40%;获得国家表彰的增加3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50%;同一帮扶援助对象多次获得不同功勋的按最高功勋类别认定。
对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被县处级以上部门评为见义勇为帮扶援助对象的特别优待:多年多次申请帮扶援助的,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的主体层级,累计最多可以申请的次数在四种帮扶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上浮):其中,授予主体为县处级的增加1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30%;授予主体为地市级的增加2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40%;授予主体为省部级以上的增加3次、教育专项帮扶援助申请金额上浮50%。
经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列入特别优待的事项:按照一人一事一策的原则,提请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办理。
对同一帮扶援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特别优待措施的,可以申请的最高帮扶援助总次数分别在四种帮扶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累加(上浮)计算。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由帮扶援助对象本人书面向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帮扶援助对象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文化水平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亲友可代为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对申请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前述人员仍不能提出的,经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可由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帮扶援助申请,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帮扶援助申请,将转送申请人所属乡镇(街道)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归口统一受理。
(二)村(社区)初查受理。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帮扶援助人员进行初查,初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收集和初查相关资料,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 》(附件1)。
(三)乡镇(街道)复查复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申请、《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附件1)及相关帮扶援助资料后,应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协助下,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人员依据申请帮扶援助类型的需要,对申请人身份、申请类型、申请事由、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等逐一进行入户复查、对村(社区)上报资料和所提建议进行全面复审。
乡镇(街道)复查复审要做到三到位、三确保:
一是资格复查复审到位,确保符合资格条件。
要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审,重点是:申请人是否为本办法规定的帮扶援助对象,是否符合所申请类型的帮扶援助的条件,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不予帮扶的情形,是否超过各类型最多可申请次数限制等,严防恶意骗取、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情况出现。
二是资料复查复审到位,确保资料齐全规范。
按本办法要求,全面复查复审申请帮扶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规范、所提交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遇到无法查找原件但可以证明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与村(社区)两级查证后共同提交相应证明或协请相关部门查询,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三是公示复查复审到位,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经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查受理,并通过了乡镇(街道)复查复审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附件1),并安排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社区)显著位置进行《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附件1)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及时对公示情况再次复查复审,并于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区级复核审批。复查复审重点是帮扶申请公示是否合法有效,公示资料是否齐全,所申请金额是否合理等。符合继续办理条件的,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结合前期复查复审与公示期间情况,填写《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审批公示表》(附件2),并分别提出帮扶金额建议、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帮扶金额建议、签字盖章。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如需查询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给予查询,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在调查清楚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原则上,区级对同一帮扶援助对象限于在各种帮扶方式的最高申请次数内实施帮扶。同一帮扶援助对象累计最高帮扶次数用完,主观做最大努力后仍无法克服,导致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确需继续帮扶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调查,并上报继续帮扶的请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人员复查,确需继续帮扶的按一人一策提出建议,提请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协请区级其他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纳入帮扶范围。
(四)区级复核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的全套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其中,对乡镇(街道)建议帮扶3000元以下申请件随机组织入户复核,对乡镇(街道)建议帮扶3000元以上申请件100%组织入户复核;对重点申请件必要时协调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复核。
经过复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审批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行政村(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帮扶援助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乡镇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相关规定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资金,乡(镇、街道)组织行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履行好发放资金签字等相关手续。
资料不齐或不规范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乡镇(街道)通知本人补齐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不符合的具体条款和事实依据,并逐级退回至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符合帮扶条件但其仍存在困难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对接民政、医保、残联、住建等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普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帮扶申请人申请帮扶援助时,应按照不同帮扶援助类型提交对应申请材料,各类帮扶援助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请帮扶援助需提交的共性材料
1.书面申请;
2.《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 》;
3.退役军人的退役证/优抚对象优待证/现役军人服现役证件的复印件;
4.退役军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优抚对象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现役军人家庭成员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5.与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本人关系的身份证明资料:户口本、结婚证、赡养(抚养)裁判文书的复印件等;
6.收款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账号、
开户行等信息);
7.入户调查相关资料;
8.公示文书及图片资料;
9.其他资料。
(二)申请医疗专项帮扶援助还需提供的材料
1.出院证明;
2.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的诊断书或病历、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申请人自付医疗费等相关单据复印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申请教育专项帮扶援助还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或其子女入学证明资料:如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2.符合《云南省民政厅等 17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
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23〕3号)所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证明资料;
3.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四)申请应急专项帮扶援助还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应急帮扶援助的情形相关资料:残疾证、慢性(重大)疾病证明、荣誉证书、交通事故调解、事故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2.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五)申请“其他帮扶援助”还需提供的材料
调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
(六)申请特别优待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1.立功受奖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2.受到表彰的文件/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无法提供直接证明资料时,要提供有关官方查询途径;
4.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七)完善档案管理
承办单位要建立申请帮扶援助材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过程和资金发放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帮扶援助程序全过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帮扶援助的资格给予限制直至取消申请帮扶资格。
(一)限制帮扶的情形
1.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充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中止办理帮扶申请;
2.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帮扶援助调查的,中止办理帮扶申请;
3.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或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不予受理帮扶申请;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予受理帮扶申请;
5.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的,不予受理帮扶申请;
6.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相关部门帮助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护享受赡养的权益,不予受理帮扶援助申请;
7.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有两套以上安全住房或两套以上商品房的,不予受理帮扶申请;
8.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期间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给予帮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被查处的,三年内不给予帮扶;
10.因帮扶援助对象违法被查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接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不予受理帮扶申请;
11.其他需要限制帮扶的情形。
(二)取消申请帮扶的情形
1.组织煽动或者参与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聚集上访,经3次思想教育仍无悔改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取消申请帮扶资格;
2.故意伪造材料,串联他人骗取、套取各级帮扶项目和资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人申请帮扶援助资格;
3.其他需要取消帮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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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评估、评价工作,定期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帮扶援助资金,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区级帮扶援助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负责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落实区级帮扶援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评价报告;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监控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研究审批乡镇(街道)上报的帮扶援助申请,协调解决全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应科室(中心)具体负责涉及的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全区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工作。要建立完善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合力,确保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平稳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工作开展过程中,因工作作风不实、审核审批不严、经督促整改仍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违纪违法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帮扶援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帮扶资金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得资金,并报相关部门处置;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申请公示表
2.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帮扶援助审批公示表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困难帮扶援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