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当事人秦某于2024年10月15日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吾悦广场,永乐大街与普照路交叉口建设的二层钢架玻璃房(零食很忙店铺),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在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向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综执法决字〔2025〕第1300007号),限于2025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违法建设当事人仍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吾悦广场,永乐大街与普照路交叉口建设的二层钢架玻璃房(零食很忙店铺)。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将依法报请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