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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510-10321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0-28 16:3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双乡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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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双乡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0-28 16:3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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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乡罚〔20251

当事人:李凤虎(公民身份号码:***)

你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涉嫌实施了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 8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在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双河村委会下庄河村护林防火卡点旁(村庄规划区内,东至村中道路,南至***家,西至***家,北至***家)建设住宅,至2025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发现时,已完成1层主体建设,形成建筑面积133.01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略)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双乡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你建设的上述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停止建设,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采取更正措施,消除影响。

鉴于你签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暂停建设,形成的建筑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未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301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电子码,将款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收款单位:晋宁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吴文平、祁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椿树营双河大街82号

          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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