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水罚字〔2025〕1号)
姓名: 李艳斌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号530********0618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对李艳斌在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枝、砍伐林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晋宁区上蒜镇湾村与瓦窑村交界处柴河段,擅自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进行修枝或砍伐,被砍伐断头剩余主干的树木49棵,修枝树木15棵,砍伐修枝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巡查检查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水罚告字〔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