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督察第二十四批交办群众投诉问题(X3YN202406010027)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关于第三轮中央督察第二十四批交办群众投诉问题(X3YN202406010027)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2024年6月2日,晋宁区收到昆生环督转〔2024〕24号文件交办的受理编号X3YN202406010027投诉问题(标*的重点件)。晋宁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
受理编号:X3YN202406010027(此件为重点件)
投诉人反映:昆明市晋宁区粟庙村附近废旧选矿厂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渣。反映后相关部门表示工业固体废渣有1786.88吨,但实际堆积的废渣量远大于该数值,另外只说明该处废渣不属于危废,却未整改,废渣仍在填埋处理。该废渣来源于云南安宁市裕能电池厂,仅有10%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废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90%被夜间运往多地,与土壤混合填埋进矿坑矿洞。该废渣散发出难闻气味,附近植被已死亡,对土壤及水源污染严重。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6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牵头,组织云南晋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晋宁区水务局、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实,情况如下:
举报问题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按行业类型属于非金属加工制造;按污染类型属于土壤;按区域分布属于城郊结合部;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其他;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投诉人反映的“昆明市晋宁区粟庙村附近废旧选矿厂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渣。反映后相关部门表示工业固体废渣有1786.88吨,但实际堆积的废渣量远大于该数值,另外只说明该处废渣不属于危废,却未整改,废渣仍在填埋处理”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举报的废旧选矿厂,原为晋宁兴荣矿石经营部,经营者为王继荣(晋宁区人),于2014年租用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约23亩场地从事磷矿石加工、堆存项目。经现场核实,该地块三调地类为采矿用地,土地规划为晋宁产业园区二街基地近期预留发展用地,规划用途为100103-三类工业用地。2022年晋宁区组织开展的倚阳路道路扬尘整治行动中,晋宁兴荣矿石经营部注销了营业执照,不再从事磷矿石加工项目,该场地现为磷矿石临时堆存点,现堆存磷矿石约4000吨。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固体废渣”为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2023年7月,安宁市熠帆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裕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磷酸氢钙销售合作协议》。据场地负责人王继荣介绍,投诉人反映的“固体废渣”为其于2023年8月向安宁市熠帆经贸有限公司购买,根据王继荣提供的过磅记录,购买“固体废渣”共计1786.88吨。购买后,该“固体废渣”堆存在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粟庙村原晋宁兴荣矿石经营部(昆明市晋宁区粟庙村附近废旧选矿厂场地内)。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继荣租用二街镇栗庙村场地露天堆放“固体废渣”共计1786.88吨,并于当日对该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21日向王继荣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7-21号),罚款18000元,现已结案。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王继荣堆存的“固体废渣”已清运完。经查,王继荣与云南兴昆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无书面协议),云南兴昆化工有限公司同意接收王继荣将原晋宁兴荣矿石经营部堆存的“固体废渣”清运至该公司磷矿石原料库(已建棚)堆存,清运时间约为2023年11月7日至9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回填矿坑情况。
(二)投诉人反映的“该废渣散发出难闻气味,附近植被已死亡,对土壤及水源污染严重”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现场核查时,该场地已无投诉人反映的“固体废渣”堆存,未发现场地附近植被死亡情况。2024年6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王继荣原堆存“固体废渣”区域提取土样进行快速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土壤中砷、汞、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未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背景对照点。距离王继荣原堆存“固体废渣”区域最近水源为二街镇栗庙村一组水井,距饮用水源地海马箐水库约20公里。2024年6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水井水样取样,监测项目铜、锌、铅、镉、铁、锰、汞、硒、砷,监测结果显示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经现场核实,存在以下问题:
原晋宁兴荣矿石经营部场地现堆存磷矿石约4000吨,堆存的磷矿石已采取覆盖遮阴网的防尘措施,未采取围挡等防治措施,存在流失隐患。
三、属实情况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其中,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四、办结目标
督促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对现场地堆存的磷矿石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六、整改措施
“王继荣磷矿石临时堆存点堆存的磷矿石未采取围挡等防治措施,存在流失隐患”的问题。
整改时限:2024年7月15日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许建宏
配合单位:云南晋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晋宁区水务局、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一是积极督促场地负责人(王继荣)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对目前场地堆存的磷矿石设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的围挡,有效降低扬尘污染;二是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截排水沟及收集池,收集的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降尘,防止汛期物料经雨水冲刷流失的隐患。
七、办结情况
已办结。
八、工作开展情况
1.该场地负责人王继荣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对磷矿石堆场边缘采取用彩钢瓦进行围挡的方式,防止磷矿石流失;对堆存的磷矿石加强覆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
2.结合该磷矿石堆场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磷矿石堆场周边截洪沟进行清掏、修缮,新建一个约10m³的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沉淀后用于场地降尘或农业灌溉。
九、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无
十、责任追究情况
无
十一、满意度调查情况
2025年8月,随机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10份,收回10份。经调查,满意率100%。
十二、自查自验情况
2025年8月15日,晋宁区组织了自查自验,经查阅资料和现场复核,整改措施已落实,问题已解决,同意通过自查自验。
十三、下步工作计划
督促王继荣磷矿石堆场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堆场的“三防”设施,加强场地洒水降尘频次,抑制扬尘污染,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