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晋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意见的通知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局制定了《晋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于2025年7月1日-7月10日反馈至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晋宁区昆阳大街860号,联系人:赵广娟,联系电话:0871-67892372,邮箱:jinningipo@126.com)
附件:《晋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晋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提升项目决策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政府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程序;
(二)科学评估,防控风险;
(三)统筹协调,高效运转;
(四)权责统一,分级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职责:
(一)统筹协调评审工作;
(二)核验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组织批复文件会审;
(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交运、水务、农业等)负责组建专家组;
(二)组织实施技术审查评估;
(三)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四)监督意见整改落实。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二)配合开展现场核查;
(三)落实专家评审意见;
(四)及时归档项目资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材料申报:
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档):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节能审查文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八条 技术评审:
(一)初审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申报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文件初审和现场踏勘;
(二)专家评审:组建5-7人专家组(含财务、技术、环保专家),在初审完成后及时完成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意见反馈: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项目单位,整改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批复程序:
区发展改革局收到合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在政务平台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利用各级专家库,随机抽选,定期更新专家名录。
第十一条 强化全过程档案管理,各类评审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项目全生命周期。
第十二条 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