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3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段东跃、张继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镇开发边界内自建房联审联批制度》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责职能,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所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建房根据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进行答复。
一、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31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明确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2025年2月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对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的村庄建设用地(城镇村属性为203)、近期无城市更新计划、符合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可在详细规划中适当原址保留农村宅基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6月11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笺〔2025〕22号),根据文件要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布局农村宅基地,确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对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的村庄建设用地(城镇村属性为203)、近期无城市更新计划、符合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可在详细规划中适当原址保留农村宅基地。
村宅基地建房需满足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筑层数、高度及风貌需符合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得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
(一)基本情况
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文件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审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建设用地在划拨或出让前,应该按照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目前晋宁区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中自建房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条件。而规划条件是对于用地容积率(可建设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绿地率(绿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指标进行管控,在自建房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管控要求下,现已缺乏规划审批的依据和政策。二是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现均为历史存量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土地出让的政策是严禁向个人出让住宅用地,城乡规划的实施也是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私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自建房建设现阶段没有相应政策进行规划审批。
三、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计划
结合以上政策及要求,2025年上半年,区自然资源、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作为职能部门一直配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规定修订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2025年6月11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笺〔2025〕22号)文件,其中农村宅基地建房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由村民本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接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组织村(居)名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面积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联审、联批,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等。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可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中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自建房建设纳入规范化的规划管理,做好规划的公示和宣传工作,简化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材料审批、现场勘验、竣工验收和不动产权登记等环节,与住建、农业农村和各乡镇街道加强联动协调,形成自建房管理工作合力。
感谢您对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袁青勇,13********0)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