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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601-105938 主题分类: 2025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6-18 13:2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7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企业,磷矿,晋宁,反哺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18 13:2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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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琼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晋宁区涉磷企业磷矿石反哺费调整的建议》(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晋宁区人民政府2009年2月28日制定印发了《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企业支付矿产品反哺费的通知》(晋政通〔2024〕5号)对我县辖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按矿产品销售的数量,实行按吨支付反哺费反哺给矿产资源所在地村、组,用于解决矿产资源开采区因采矿受到影响的村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扶持区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哺费收费标准磷矿石征地开采的按6元/吨,临时用地开采按10元/吨,矿山企业支付的反哺费由矿产资源所在地乡(镇)代收后,全额返给被征地的村、组,分配方案由村、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公告后实施。现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昆阳磷矿、昆阳磷矿二矿和晋宁磷矿都在晋宁辖区范围内进行磷矿石开采。2009年(晋政通〔2024〕5号)反哺费政策出台至今已过16年,磷矿石品位及价格也在发生变化,近几年随着低品位磷矿石的增多,以及磷矿浮选技术的不断提高,低品位磷矿石的销售价格在每吨100元以上,给企业带来了不少收益。而村、组及村民低品位磷矿没有反哺费,村民与企业的矛盾又开始凸显。

二、反哺费调整跟进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兼顾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矿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在2013年3月6日制定了《晋宁县提高磷矿石发哺费方案》在征求了各相关单位及涉磷企业意见后,我局将汇总意见上报了区政府研究。2023年我局拟定专题报告《关于晋宁区磷矿石反哺费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区政府研究。2024年初区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乡镇与云磷集团进行了专题研究。2025年3月14日,区政府组织了涉磷企业、涉磷(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召开了关于晋宁区反哺费专题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存在问题

反哺费为10多年前,在特殊的背景下,为统筹工业和农业发展,由区政府牵头,以政府文件形式约定:矿山企业在开采矿石过程中,应按照采出一定品位以上的原矿数量,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租地的村集体相应费用。该费用收取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属于地方性文件,若持续重复提出提高磷矿石反哺费的标准,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重新制定原反哺费文件将进一步加剧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将原文件的执行陷入困境。届时,不仅提高标准无法实现,甚至原有的的支付标准也难以得到保障,可能引发企业与村民的冲突,激化矛盾。

四、下步工作计划

1. 我局将持续跟进工作汇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指导支持,结合磷矿石价格市场变化、企业效益,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建议区政府搭建平台召集晋宁区涉磷企业、乡镇、村组、财政、发改共同协商讨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相对科学的企地共建模式执行机制,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2.相应的企地共建模式执行机制在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建议政府对违反相关上位法的(晋政通[2009]5号)文由法务把关后进行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王秀蓉13********0)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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